(一)概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法简2013.32}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权或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
“滥用职权”,包含两种情况:①超越食品监管的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食品监管事项;②在其食品监管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违反食品监管的职权规定来处理有关事项。
“玩忽职守”,是指在食品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指未严肃认真履行甚至是错误地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求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结果,即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来界定,如考虑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是指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因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造成极其恶劣的事态出现,如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瘫痪,严重影响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受损;社会影响极度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等。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食品从源头到人们食用会涉及种植、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其安全性在每个环节必须受到严格监管,这多个环节会涉及多个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会涉及农业、商务、科技、物流运输、环保、卫生、工商、质检等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在上述各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则包含了行为人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主要标准。
2.涉及本罪与有关犯罪的处理问题。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犯本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1款增设《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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