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00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利用监管被关押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释放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劳教人员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划清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400条第1款。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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