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而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不去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的放纵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划清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单2016.18}
(1)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均有不同:本罪的主体范围包括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是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而不履行查处追究职责,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伪造、隐匿、毁弃证据,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作为的表现形式。
(2)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均有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有负有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负有侦查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除外,因此时成立的是徇私枉法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发现自己查处的行政违法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移交,只作行政处罚了事。
(3)本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区别。两罪在侵犯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有不同: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而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本罪的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而食品监管渎职罪则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本罪的主观方面仅限故意,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在内。
(四)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414条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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