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法硕教材考点解析》法律出版社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辨析2013.55}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不知者,不为罪”。∥再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单2009.8}{单2010.2}{多2015.42}
{法论2017.35}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性质,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评价: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评价:不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评价: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选择】{法多2012.23}{单2015.6}{多2016.44}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1)认识错误的事实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2)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说明: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
举例:甲偷乙的钱包后,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其他贵重财物,这种错误没有超出盗窃罪之窃取他人财物的范围,故盗窃罪成立。反之,盗窃后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数枚塑胶炸弹,这种错误超出了盗窃罪之犯罪构成的范围,阻却甲成立盗窃罪。
1.分类:▲【选择;案例】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Ⅰ.行为人目标上的认识错误(客体错误、对象错误等):{单2014.8}{单2013.13}{单2012.10}{单2005.6}{单2003.3}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评价: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举例:①误认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误认兽为人加以杀伤的:构成故意犯罪未遂。②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后发现里面有一支手枪,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甲一旦持有该枪,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评价: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举例:①甲误认乙为丙加以杀伤的,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②甲雇用乙杀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而杀害,甲乙的行为均为故意杀人罪既遂。③甲、乙寻衅滋事,遭保安追赶。甲在奔逃中感觉背后保安追来,甲拔刀转身朝后面的身影刺去,结果刺死了紧随其后的同伙乙。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Ⅱ.手段错误:{法单2013.1}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评价:手段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举例:如甲本想毒死乙,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Ⅲ.行为偏差:{单2017.5[4]}{单2007.6}{多2003.37}
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评价:对行为偏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如打狗打了人。
∥举例:张三用棍欲杀李四,因李四躲避将站在一旁的张三父亲打死,定故意杀人既遂。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从表面上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Ⅳ.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评价: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2.△关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两点须注意:
(1)常见的“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情形。如果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不成立故意犯罪,仅认定有无过失犯罪。
∥举例: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如在狩猎时把人误认作野猪而击毙;在医疗中因打错针、发错药而致人死亡等。也可能因为误认了事实,如误把便衣警察的盘查认作罪犯打劫,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性质错误)。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的,则属于不能犯的问题,不必要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来认定。如甲在夜晚谋杀乙时,把乙宅院内拴在树下的驴的影子误认为乙的身影,开枪射击,什么也没有射中;又如甲将男人误以为女人而实施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