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法硕教材考点解析》法律出版社
《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
2.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范围: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单2011.3}{单2008.8}{法单2012.3}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单2006.5}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形: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如张三投毒杀李四,对也会毒死同室王五的事实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三)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2.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