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参考司法解释:《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概念
本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公共秩序。(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单2009.20}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本罪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而后罪则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后罪则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3.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本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称王称霸的逞强目的,在大庭广众之下耍威风、占便宜,其并不在意财物的价值,也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
而抢劫罪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夺被害人有价值或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他人知悉。
4.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5.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3条第1款。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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