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单2015.9}
1.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但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
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
(1)集体所有制企业;
(2)私营企业;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4)外资企业;
(5)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上各种形式的企业,只要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
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等。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述。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2)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单2007.18}
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简2006.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2.划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简述】
相同点: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一样,有时也表现以盗窃、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两者的区别: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诈骗,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
(2)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1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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