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1725』简述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指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包括单位的物资设备和处于实物形态的财产。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手续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的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
③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以下3种情况:(背)
第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第二,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三,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二)认定
1.划清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1)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合法借贷是经过一定的正当手续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挪用资金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2)挪用资金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小,并未进行非法活动的,不构成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1726』简述划清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资金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2)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2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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