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公正地使用手中权力,对部属恣意妄为。所谓虐待部属,是指对部属刁难、摧残、折磨,包括给部属施加精神上的压力和使其感受肉体上的痛苦,如打骂、冻饿、伤害人格,等等。所谓部属,是指下级军职人员或士兵。所谓情节恶劣,则是指因虐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只能是处于领导岗位的现役军官,一般士兵不能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虐待部属的行为会发生侵犯部属人身权利等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法定刑
依照《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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