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2012.59}{法多2015.24}{多2013.43}{单2012.5}{单2009.5}{多2007.23}{多2003.23}{单2003.10}{单2014.18}
{法条2008.29}《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不含“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8种情形为考试重点】{单2004.20}
(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单2015.18}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劫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当场是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永远地非法排除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准抢劫
包括以下3种情况,其中269条的规定为转化的抢劫。
1.《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转化的抢劫(《刑法》第269条){案2014.59}{案2003.4}{多2004.22}{多2013.43}{法单2014.7}
1.{简2007.27}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解析:《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4)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
2.2006年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转化的抢劫罪)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8种结果加重情节的含义▲
1.入户抢劫,是指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是指抢劫3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的行为。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抢劫行为而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六)关键词解释▲▲
1.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表现为殴打、捆绑、拘禁、伤害,直至杀害。
2.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也可能是暗示的、具有潜在的威胁或者动作。
3.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主要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七)认定
1.认定抢劫罪的关键特征:
(1)两个当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劫财”两个必须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2)暴力与劫财对象是同一人。区分抢劫罪与劫财式绑架罪的关键。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认定并不要求抢劫财物数额较大。
(1)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就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2)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借以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但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对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属于讨债或者索要物品方法不当的行为,为了讨债而强行拿走人家的财物,强行取走自己被盗或者遗失物,或者强行分割共同财物等等,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如果是被害人自己生病、昏睡、醉酒等处于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了这一状态,趁机拿走了公私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以其他犯罪处罚。
(4)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5)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6)对于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的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走别人的少量财物,一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可按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3.划清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法多2013.25}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图财害命是指行为人为了事后图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应定抢劫罪。
(2)如果行为人首先杀死被害人,在事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走其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多2010.22} {法多2013.25}
4.『№1722』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客观行为方式有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是当场实施;绑架罪的暴力行为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在劫持被害人以后实施,甚至在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将其杀害。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4)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同。抢劫罪年满14周岁以上;绑架罪年满16周岁以上。
(八)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3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1.紧扣《分析》观点,结合《指南》优势与老师课程进行补充。
2.对考点进行分类标注。区分重点与非重点,重点按题型区分重要程度。
3.对重点分级标注。按照17年法硕命题概率对重点进行预测和分级标注,用解析如同老师伴读。
4.正文标注真题题号、按章节分类真题(含非法学、法学)。真题是最好的训练题,按章分类,帮助学习教材内容。
5.标出考点关键词,收录重点法条。抓住关键词,浓缩复习范围,方能提高效率。
6.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