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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重点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日期:2014-09-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

  1、行为发生阶段有重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虽然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即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即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2、犯罪行为都没有达到既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对于结果犯来说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即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虽然都已经在自己主观犯意支配下开始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最终还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某种原因中途停止,从而未实现着手实行行为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结果。

  3、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达到既遂状态或者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在其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之前,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初步的损害,从而使其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虽然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初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受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行为人最终选择了自动彻底放弃最初的犯罪意图,弃恶从善。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未完成或者没有造成预想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所要追求的效果,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对犯意的放弃,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之所以未遂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放弃原先的故意犯罪意图。因此,未遂犯对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没有完成或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心理状态,完全是被迫的,不愿看到的,所以是无可奈何的。这种被迫性正是未遂犯没有放弃犯罪意图在主观心理上的表现。

  2、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的原因不同

  虽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客观上均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或者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未完成犯罪的原因却大相径庭。就犯罪中止而言,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由行为人意志内的原因所引起的,是行为人自动彻底放弃原先的犯罪意图。行为人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与意志内的积极因素相结合,达到足以抑止住原来的犯罪意志,而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就导致犯罪分子在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未完成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法定的结果发生。

  对犯罪未遂来说,犯罪之所以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是被迫的。

  3、处罚原则不同

  就中止犯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已大为减少。但未遂犯因其主观上没有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能得逞,因而其行为不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这种本质区别,刑法一般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均加以区分,实行不同的处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和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有着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宽处罚情节的性质不同。

  虽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情节的性质不同。犯罪未遂的处罚属于可以型情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虽然有刑法的明确规定,但允许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而犯罪中止的处罚则是应当型情节。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依法予以适用。可见,对于未遂犯,既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予从宽处罚;而对于中止犯,则必须无条件地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第二, 从宽处罚的程度不同。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 对于未遂犯即使能够从宽处罚,最多也只能实行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而《刑法》第 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的处罚,最低也要减轻处罚,最高程度则能免除处罚。显然,中止犯从宽处罚的程度比未遂犯从宽处罚的程度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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