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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大纲新增罪名5:破坏生产经营罪

[日期:2018-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18章】

《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破坏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等等。作为、不作为均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

(三)认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关于破坏生产经营案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故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及公共安全一般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4.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主观罪过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本罪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5.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

(1)主观的目不同。(2)直接客体不同。(3)侵害的对象不同。

(四)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

法律硕士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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