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6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2)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如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除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
(3)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4条。
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