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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大纲新增罪名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日期:2018-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6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2)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如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除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

(3)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4条。

 

本文内容摘自:《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

法律硕士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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