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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科教园法硕资料主观题经典回放,历史见证科教园资料部

基础班

[日期:2006-0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科教园法硕06年基础班系列资料三:《f06_3_精选案例汇编》

『简评:刑法辨析以近似原题的形式出现,民法案例分析原题。』

第六部分 刑法学精选案例

『说明:以下内容包含辨析题答案,了解以下内容组织刑法辨析题答案,应该是很容易的事情。本部分内容也刊登在科教园网上公开资料中。』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说明:法定不并罚的情况』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说明:法定不并罚的情况』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说明:法定不并罚的情况』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说明:法定并罚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说明:法定不并罚的情况』

 

第七部分 民法学精选案例

『评析:民法案例分析原题。』

●72、【案情】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分析: 一物二卖

1.本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科教园法硕06年基础班系列资料四:《f06_4训练题汇编》

『简评:1、民法简述原题。2、民法法条分析原题。3、民法案例分析原题。4、刑法法条分析原题。5、法制史简述原题。6、法制史分析题原题。7、宪法简述题近似原题。8、法理分析题近似题』

 

第二部分 模拟试题及解析

2006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专业基础课模拟试卷

民 法 学(共75分)

九、简答题:(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说明:民法简述题原题』

56、答题要点:……

200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模拟试题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说明:法制史分析题原题』

69、请说明下列这段文字的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凡谋反谋叛谋大逆以上三罪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69、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同财共居者,如果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母、外孙、孙媳妇、夫的兄弟和兄弟妻,都可以互相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都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之间互相容隐,其罪刑以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2)唐朝法律继承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并扩大了容隐的范围,使该“同居相为隐原则”成为唐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3)这种主张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它旨在维护封建伦理,巩固封建家庭,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

(4)对于如谋反、谋叛、谋大逆这三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得隐匿的规定表明,儒家伦理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训练题

●简答题

12、《大清新刑律》的内容。…………『说明:法制史简述原题』

参考答案:

12、答:《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近代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专门刑法典。它起草于1906年,1911年1月正式公布。它分总则、分则两编,53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五部分 法理学训练题

●简答题

22、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说明:宪法简述题近似原题。提示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本题的答题要点同考题』

22、答题要点: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23、简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三者的关系。…………『说明:宪法简述题近似原题。提示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本题的答题要点同考题』

23、答题要点: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者关系密切,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律制裁的实施须以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承担法律责任为基础,违法行为与应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两个前提,二者缺一不可。其次,法律制裁本身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不过并非全部法律责任都要以法律制裁来承担。最后,单就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关系看,一般来说要以违法行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不过也有因合法行为导致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因而对其不能施加法律制裁这样的责任方式。

●分析题

4、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请从法律规则分类的角度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说明:法理分析题近似题』

4、答: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无条件、必须遵守的,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强行性法规包括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类。

 

第六部分 刑法学训练题

●法条分析题

6、《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且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说明:刑法法条分析原题』

参考答案:……

第七部分 民法学训练题

●法条分析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说明:民法法条分析原题』

12、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说明:民法案例分析原题』

3、钱某在本市中央路东街有私房两间。1993年7月,钱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并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久,吴某搬入此房居住,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钱某与吴某发生纠纷,钱某称所订立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隋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钱某把吴某的28万元房款退给吴某,并要吴某尽快搬走腾出房子。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吴某诉至本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钱某承担违约责任。

问:(1)如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隋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不动产所有权若发生移转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法登记,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钱某和吴某虽然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但并未及时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房屋所有权还未发生移转。而后钱某和隋某又达成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房屋所有权自登记过户之日起就移转给隋某,因此,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2)a吴某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隋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b其次,吴某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钱某和吴某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合同有效,吴某有权请求钱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为钱某已将房屋卖与隋某,由隋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钱某与吴某的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应当解除合同,钱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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