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主观题考题资料对照(非法学)
2010年科教园资料预测主观题部分,法律硕士(非法学)押中主观题原题109分,考点42分;法律硕士(法学)主观题押中原题92分,考点61分;非法学与法学刑法学案例分析原题均在考前考题举例中(第7题、第8题),民法辨析题连续多年准确预测,再次保持领先记录。
刑法学
◆2010年考题: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考点位置:
1、《2010年刑法考前预测》P2简述题:“●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刑法20条无过当防卫权▲。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正当防卫的关系、处罚原则。”
2、《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三刑法学讲义》P2辨析题第11题:“11、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是防卫过当。”
3、《2010年刑法考前预测》P6: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0年考题: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原题位置:《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49刑法简述题第10题:
10、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18书上(参见《2011年特训班资料一》P119)
其它考点位置:《刑法学考前预测》要求重点看的第二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考题:28.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010年特训班资料三刑法学讲义》单选第11题:
11.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同的刑罚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2010年考题: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答题要点位置:
1、上课重点讲授。
2、《2010年刑法考前预测》P1辨析:“4、首要份子一定是主犯。不正确。分析:……”
3、《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76辨析题第1题:
“1、辨析: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或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分析:不正确。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是一个交叉关系。所谓主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在犯罪提团里面起主要作用的。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首要分子有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里面的首要分子,还有一种是在聚众犯罪里面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从我们国家关于聚众犯罪的主体规定来看,有的聚众犯罪法律上规定,只要参加的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有的聚众犯罪要求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
“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那就不发生共犯,就没有主犯从犯之说。所以“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或者“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这句话就不正确。
“说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正确。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正确。在一个共同犯罪里面不可能没有主犯,都是从犯,有可能都是主犯:正确。“
4、《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6简述题第7小题“7.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特点。”(参见《2011年特训班资料一》P6)
5、《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三刑法学讲义》P1简答题第12小题“12、主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6《2010年基础班训练题》P9简述题:“6、简述我国《刑法》对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见《2011年基础班训练题》P137)
◆2010年考题:30.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下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原题位置:《刑法学考前预测》案例分析举例第8题:
◆8、甲和乙在丙的公司里面打工。丙欠甲乙8000元报酬一直不付。甲乙商定将丙15岁的女儿骗出,迫使他交出欠款。关了丙的女儿23天,他们多次给丙打电话,丙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付。甲乙决定将丙的女儿卖8000元偿还甲乙自己的债务。甲出去寻找买主时,乙在家把丙的女儿孩强奸了。甲找到了买主丁以6000元成交。丁买丙的女儿后逼其结婚,遭到拒绝。丁把丙的女儿反锁在屋内半个月。此女孩仍然拒绝结婚。丁觉得女孩可怜、就让女孩回家了。丁觉得吃亏,找到甲退钱,甲拒绝退6000元,丁便把甲价值2000的电动自行车偷走了。
问:分析甲乙以及丁的行为怎么定性?为什么?
分析:甲和乙因为债务纠纷,所以把丙的女儿关起来,构成非法拘禁。
丙不还钱,甲乙又商量把这个女孩卖了,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中间发生了转化,是两个行为,构成数罪。
乙在家里实施了一个强奸,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奸淫了被拐卖妇女的,是结果加重犯。量刑是在10年以上、无期、死刑这一档量刑。甲虽然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量刑不在加重这一档。
丁明知这个女孩是拐来的妇女还要买,应当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根据司法解释,收买之后,行为人不阻止其返还原居住地,或者妇女自愿和这个人结婚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所以收买的这个行为可以不定罪。但关了丙的女儿半个月构成非法拘禁。偷摩托车构成盗窃罪。所以对丁应当非法拘禁和盗窃实行数罪并罚。
说明:案例分析举例第7题为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案例分析考题。
其它原题位置:
1、《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80案例分析第一个题目:“奸淫被拐卖妇女案(略)”。
2、《2010年精选案例汇编》P76罪名28.1个徇私枉法罪案例。(参见2011年精选案例)
3、《2010年精选案例汇编》P67罪名20.5个受贿罪案例。(参见2011年精选案例)
4、《2010年精选案例汇编》P97◆案例59——行贿罪案例。(略)
民法学
◆2010年考题: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原题位置:《考前预测》P2简答题第5题:
简答题5: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P280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分析:注意案例中应用。
分析:1.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合格。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合法。4.行为的形式合法。
其他原题位置:
1、《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一》P118简答题第9题:“9、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
2、《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104简答题第8题:“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参见:《2011年特训班资料一》P51)
3、《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49简答题第8题:“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参见:《2011年特训班资料一》P120)
5、《2010年基础班模拟试题》P62简答题:“57、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参见:《2011年基础班资料一》P62)
◆2010年考题: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考点位置:《考前预测》P1考点说明:
考点说明:考试中诸如1)表见代理、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缔约过失责任、5)善意取得,其次像物权变动、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等重点知识点是每年必考的考点,掌握其概念、特征、内容等是应对考试的基本要求。
其他考点位置:
1、《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一》P120列为重点法条:“1、法条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法条▲。2、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2、《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参见:《资料五》P7第6题。重在缔约过失责任,从主观题角度掌握。”
2、《2010年特训班民法学、法理学、法制史讲义》P12:“2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0年考题:58.我国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
原题位置:《考前预测》P1辨析题第6题:
6、“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让你来运用身份权和继承权的有关的理论来进行辨析。《资料一》P124辨析第3题
其他原题位置:
1、《2010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124辨析题第3小题:“3、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分析……”
2、《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106分析题3:“【◆分析3】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根据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述。”
◆2010年考题: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考点位置:
1、教师串讲与冲刺班讲授。
2、《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104:“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参见:2011年特训班资料一P104)
◆2010年考题:60.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3年。1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内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原题位置:
《2010年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P145“◆案例3、买卖不破租赁1”、P160“◆案例4、买卖不破租赁2”。 (参见《2011年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P159、P160)
◆案例3、买卖不破租赁1。
案情: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分析: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4、买卖不破租赁2。
案情:吴某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出租给吴某,租期2年,月租金300元,每月末付清当月房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1年后,金某告知吴某要将出租房屋卖给孙某,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孙某按照合同向金某支付房款6万元。3天后,金某与孙某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1)如果吴某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吴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孙某能否要求吴某返还房屋?
分析:(1)如果吴某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房屋时出售要事先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2)如果吴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孙某不能要求吴某立即返还房屋,而应等到租赁合同期满。
2010年主观题考题资料对照(非法学)
综合课部分
◆2010年考题: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原题位置:《2010年串讲与冲刺资料四》法理学讲义P6简答题模拟第16题:
16、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0年考题:66.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原题位置:《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二宪法学、法制史讲义》P24简答题第4小题
4、简述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的主要特点。
其它原题位置:
《2010年特训班练习题》P53简答题第12题:“12、简述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主要内容。§5”
《2010年基础班训练题》P107简答题第11题:“11、简述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0年考题:67.某公务员甲因情感纠葛与同事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事后,甲所在的国家机关对其做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乙的医药费。甲在狱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希望他人从中汲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涉及哪几类法律责任?
(2)上述材料涉及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
考点位置:
1、《2010年串讲与冲刺资料四》法理学讲义P5第6行及P43简述题第一题:“1、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2003】……”
2、《2010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102训练题一:
△一、法的规范作用的表现。
分析:1、指引职能,对象是所有的社会成员。2、评价职能,对象是他人,评价不一定正确。3、预测职能,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预测,根据法律作出判断。4、教育职能,对象是所有的社会成员,既包括积极教育,也包括消极教育。消极教育对其他社会成员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5、强制职能,对象是有限的,只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有强制。掌握五种作用所指引的对象及其含义。
◆2010年考题:68.2007年夏,某县警方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十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为扩大教育警示作用,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宣布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现场逾千人围观。
该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的做法有违宪嫌疑。警方回应称其执法活动合法,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的规定。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县警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原题位置: 《2010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57分析题:
四、分析题(10分):妓女与嫖娼者示众做法与公民权利保障
其它原题位置:
1、《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一》P73九十题:
九十、分析: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1、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宪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积极保护人格尊严
3、宪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侵犯人格尊严
4、“卖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格尊严,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保护
5、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侵犯了“卖淫女”的人格尊严
2、《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二》宪法学讲义P4第2小题:“2、试论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格尊严权(妓女、嫖客示众案)……”
◆2010年考题:69.《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
(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原题位置:
1、《2010年串讲与冲刺班资料二》法制史讲义P38第(11)小题:
(11)类推处罚
《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允许对某些案件的审理判决,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供引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类推的方式判决。类推的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人,就列举律文规定的重的案情来说明轻的案情应如何论处。例如,律文规定,主人杀死夜晚无故闯入家中者,不负刑事责任。现在审理的案件是,主人打伤了夜晚无故闯入家中者,比律文规定的案件情节要轻,就更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应当定罪处罚的人,就列举律文规定的轻的案情来说明重的案情应如何论处。例如,律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现在审理的案件是,已经杀死期亲尊长,比律文规定的案件情节要重。此类案件轻者都处死刑,重者自然应当处以死刑。
2、特训班讲义原题(略)
◆2010年考题:70.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原题位置: 《2010年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资P90论述题二:
二、当前重视法治建设,怎样正确认识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地位和作用。
分析:1、什么叫和谐社会。六个标志。
2、地位和作用。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支配的地位,起到关键作用。列举六个方面的作用。
3、如何发挥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证作用。考试分析中有四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完善法制,加强立法。2)在司法执法方面、要公正司法。3)严格执法。4)在守法方面,人们要依法办事,在法律实施方面,要实施法律监督。
4、为什么法能够发挥如此作用?1)从历史发展来看,自从法产生以后,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的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法成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2)从现实生活中看,法是人类生活中重要平衡的工具,是调整解决人们之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3)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他有独特的特点,是其他规范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