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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级法律硕士考研全程辅导课程 法律硕士备考教材

论文
   人物简介: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等多本宪法学方面的书籍。 
  198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即将毕业的胡锦光决定报考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当时宪法学专业只有一位能够指...
日期:2018-04-14 作者:
姓名:胡锦光
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学位:法学博士
电邮:hujinguang@163.com 1960年1月出生,安徽省黄山市人。
一、主要经历
1979-198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学士学位
1983-198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硕士学位
1995-199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学位
1986年7月至今 中国人民...
日期:2018-04-08 作者:
摘要: 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同时依据两个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了保证这一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审查两个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两个基本法虽然未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审查权,但依据两个基本法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规定,可以推定也应当具有审查权。同时,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其所有的法院均具有审查权是毫无疑义的;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其所有的法院均具有审查权,易造成不同法院之间对相同法律的合基本法性上的差异,需要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点,将违反基本法的判断权集中于终审法院。审查机关在对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时,其审查的依据应当是基本法的正文及附件,而不能单独依据基本法的序言及宪法进行审查。法院在对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时,必然地要受到其所获得的基本法解释权授权限度的限制,且还要受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的限制。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因此,预计在2018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将通过国家监察法...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近代以来,特别是现代国家普遍制定了宪法,而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举凡制定宪法的国家通常都依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被俗称为宪法的“牙...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近代以来,特别是现代国家普遍制定了宪法,而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举凡制定宪法的国家通常都依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摘要:  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的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必然涉及宪法修改问题。此次修改以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为宜,并且新增的修正案应当是可以作为独立适用的条款,既能保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以增强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性。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国家责任”作为立法规范的对象,作为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特别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大学法学院以此作为重大理论与实务的综合性跨学科的重大课题共同设立基地,可以说是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产物。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开启新的征程,13亿中国人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对于我国的宪法建设以及“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表示,依法治国所依的法必须是一个良法,必须是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必须跟宪法保持一致;“国家宪法日”的设定以及宪法宣誓制度是保障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
日期:2018-04-08 作者:胡锦光 王敬文
  为什么当今中央反复提出要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什么要采取一系列举措推进依法治国?11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应邀参加蓬江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报告会,并作了题为《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必然选择》的辅导报告。报告深入浅出,引人入胜。
日期:2018-04-08 作者:
摘要:  法治的基本标志是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这一法律体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
日期:2018-04-08 作者: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认识上的转变,将宪法上原有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并将直接涉及的三个宪法条款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67条第(20)项);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0条);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9条第(16)项)。宪法已经规定了紧急状态,但我国目前只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未制定紧急状态法。那么,什么是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紧急状态法是否完全相同?我国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在宪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日期:2018-04-08 作者:

大举措。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涉及许多学科、领域的问题,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监察法、反腐败体制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唯一最高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当然首先是宪法上的问题。

日期:2018-04-08 作者: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如何协调多元利益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是这一时代需要解决的三大命题。因此,必须积极强化和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人大制度的发展必须坚持穷尽既有的制度资源和运用宪法思维、法治思维两大原则。新时代人大制度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体系及其内部建设,树立宪法法律至上,人大主导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预防公权力滥用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六个方面。
日期:2018-04-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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