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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发表不当言论 实际负责人被判担责

[日期:2016-12-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刘雅璠 杨玉清 [字体: ]

  来源: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73943.shtml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http://bj1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74257.shtml

  科教园学校认为法硕联盟论坛网站连续发表多篇有关法硕辅导班的帖子,恶意诋毁该学校,严重损害了学校信誉,故校将论坛的创办人胥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胥某某删除相关帖子、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科教园学校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7年胥某某成立法硕联盟论坛网站,专门从事法律硕士教学培训业务。胥某某是该论坛的发起人、创办人、主要负责人、论坛域名备案人。2014年1月28日法硕联盟论坛上发表了题为《2015年如何选择辅导班?是否需要报辅导班?》等帖子。科教园认为,帖子内容无中生有、恶意诋毁,使很多学员对学校产生误解,有些已报名学员受言论影响中途退出,导致科教园学校经营业绩下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胥某某删除相关帖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胥某某是涉案网站实际管理人和负责人,对网站负有合理监管义务,涉案帖在未经核实、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列举了科教园学校虚假宣传、攻击同行、假冒同行等行为并对其作出负面评价,且将帖子置顶浏览,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科教园学校产生质疑进而降低其社会综合评价,构成对科教园学校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胥某某删除相关帖子、发表致歉声明并赔科教园学校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胥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胥某某上诉称:论坛是非经营性网站,其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涉案帖并非胥某某发布,是网友的个人行为,也未使科教园学校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存在侵权损失。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涉案帖的内容措辞、网友的跟帖评论以及网友的常识判断即可认定帖子是针对被上诉人科教园学校的,此种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特别是在“法硕联盟论坛”这一对法硕学习、研讨以及培训影响力较大的网站平台上更是如此,因而,该帖构成了对科教园学校名誉权的侵犯;其次,论坛管理员作为论坛本身的维护者,不论其与论坛是否存在劳动或雇佣法律关系,也不论产生的程序如何,其依权发布的与论坛有关的话题均应该视为论坛本身行为,进而由论坛管理者承担责任,所以,本案胥某某作为网站登记备案的负责人和实际管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胥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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