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跳广场舞越来越受到中老年群体追捧,广场舞不仅舞活了文化产业,也舞活了寻常百姓的生活。日前,张女士因参加广场舞表演受伤,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6年2月1日,被告一即赵女士通知其第二天到某村进行演出。次日中午,张女士乘坐被告二即吴先生安排的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村里组织的小年演出活动。张女士在表演广场舞时,因场地内有石子而摔倒受伤,被赵女士安排车辆送至医院诊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3次。张女士出院后,赵女士给其演出费400元,吴先生给其1000元营养费。现张女士踝关节还需取内固定术,大约需花费1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女士认为:赵女士、吴先生和村委会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的安全负责,张女士在活动中受伤,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赵女士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当时打电话通知表演时就跟每个演员都强调过身体不好的就不要参加了,而且演出费也已经给了张女士。
被告吴先生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此事与自己无关。
被告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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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