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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高端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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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模拟试题与答案解析(一)

答案解析

[日期:2016-03-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1、【答案】A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法的价值,解决这些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甲市政府的行为符合将公益秩序置于正义的度量之下,故B项是正确的,不应当入选。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其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问题上,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故而D项说法正确。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故A项表述的甲市政府对张大妈进行安置并给予补偿是符合比例原则的,A项表述错误,应当入选。张大妈对于房屋的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甲市政府的拆迁若不给予补偿则是明显侵犯了张大妈的权利,张大妈反对拆迁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故C项表述正确,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

  【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国务院总理******在回答外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出于国情还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是中国会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其中的一个举措就是把死刑的核准权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最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这对慎重审理死刑案件,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全面衡量,不能仅仅从考虑经济方面的支出而否定收回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涉及司法公正,象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都是因为审理不慎重而发生的司法不公正的情况。所以,选项A的观点是错误的。

  3、【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我国的司法原则。

  【解析】(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所以,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重要区别就是二者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所以,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法官依据内心的判断作出的结论,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判断,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司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司法。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公正裁决案件;其次要求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该案例只涉及公正司法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系和法律体系。

  【解析】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1)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1)(2)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2)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3)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3)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5个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①而言,公司章程是对本公司内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其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显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①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②而言,这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结果,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显然本案是法即刑事法律的实施方式的体现;而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这是属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果,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的、仅对其党员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它也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并不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所以②也是错误的。对于③而言,在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目前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同样地,国家政策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所以③是错误的。对于④而言,法的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拘束力;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力就符合了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而且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显然它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所以④也是错误的。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

  6、【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对法律关系种类的判断。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本案中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林某与松溪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

  7、【答案】ABC

  【考点】本考点为2007年新增考点,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原则比较抽象,外延也很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明确的关于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规定,所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而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题目中选项A对应的是第一个条件,B对应的是第二个条件,C对应的是第三个条件。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能因为法律规则对这个案件不太合理而拒绝适用,因为只有出现法律规则无法适用或者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或者如果这个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会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的情形下,才应该舍弃法律规则。D明显不是以上几种情形,所以错误。

  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形式。

  【解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在规范作用中又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考查中,一般集中在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外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性指引,又称选择性指引,即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本题中,《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它作为一种规则适用于不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显然是一种规范性指引;该法条中只是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没有规定可以选择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它是确定性指引。可见,C项是正确的。

  9、【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关于法的分类和法的渊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

  【解析】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所以甲的说法①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公约都是中国的法的渊源,只有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甲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由于有84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之一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是最多的,现行有效的有7500多件,所以甲③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所以乙①的说法是错误的。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两个法系不断融合,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是判例法并未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仍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所以乙②的说法是错误的。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意在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完善,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它必须得到普遍遵守,它和其他法律的效力是一样,所以乙③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选项C的组合是正确的。

  10、【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执行和法律责任。

  【解析】法的适用也就是司法,它是和执法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并不属于法的适用,而是属于法的执行,所以A项是错误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包括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由于题目没有交代紧追的原因,或许是交通稽查队员认为驾车的农民存在违法的可能而准备加以制止,所以才驱车紧追,但是这个农民紧紧存在违法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定就是违法,也就是该农民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交通稽查队员为了执行职务紧追驾车的农民,造成该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车损人伤的后果,这已经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了,所以D项的分析是正确的。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而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则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所以B项的分析是错误的。法律责任的免除形式有以下四种: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案中,在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而导致被追赶人车损人伤的后果的这一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所以C项的分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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