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科教园法硕资料预测对照(非法学)——主观题部分
◆2011年简答题51.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6分 分析P30 |
考前预测:——考前预测资料与昶霖考前点睛班押中原题。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简述犯罪未遂、中止、预备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2、《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刑法)》P1总则简述题考点3:
“3.P30简答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3、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56刑法学主观训练题简答题第10题:
“10.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课堂讲解:课堂讲解重点。
基础特训系列:
1、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17刑法学简述题第1题:
“1.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2、配套资料⑦《特训班刑法学讲义》P38刑法模拟试题七简答题:
“26.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2011年简答题52.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6分 分析P97 |
考点分析:
考点:渎职罪作为类罪名,其概念和构成要件是要求考生掌握的基本知识点。
◆2011年简答题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6分 分析P107 |
考前预测:——昶霖考前点睛班准确点题。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意义。重点掌握以下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学要求掌握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2011年科教园法硕招生简章(学员版)》P8民法学考前重点复习知识点简述题:
“简答题1:民法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2)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及它的作用(价值)。”
3、《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20民法重点训练题简述题第11题:
“1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或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或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2011年简答题5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6分 分析P231 |
原题位置:——昶霖考前点睛班准确点题。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掌握:①推定过错归责原则。②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类型要掌握。”
2、《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民法)》P3:
§21: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是今年考试的重点,本法大量涉及特殊侵权。
3、《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19民法重点训练题简述题第7题中第1)第4)小题:
“7、民事责任:
1)简述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的类型。■
4)简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押中简述题第57题原题。
分析:三个基本原则。回答时每一个基本原则作基本的说明。在哪些民事责任里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11年辨析题55.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8分 分析P14 |
考前预测:——昶霖考前点睛班准确点题。
1、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P56刑法学辨析题第4题:
“4.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 答案要点:(1)此说法不正确。(1分)
(2)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划分的标准是,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即“应为而不为”,是不作为。反之,“不应为而为”是作为。(3分)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是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上划分的。表现为明显的身体动作的行为是积极行为;而身体的相对静止或者没有明显身体动作的行为是消极行为。(2分)
(4)不作为可以由消极行为构成;比如,母亲不哺乳的行为;也可以由积极行为构成,比如以隐匿、销毁账簿的方式偷税的行为。作为可能是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比如,母亲故意不阻拦人贩子拐卖子女。(2分)”
2、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
“分析14页,不作为是永恒的考试重点;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犯罪的条件,掌握简述题。”
“辨析题:①不作为都是过失的,作为都是故意的。②有因果关系就要负刑事责任。③过失犯罪不存在修正的犯罪构成”
3、《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刑法)》P1总则简述题考点2:
“P14:简答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犯罪的条件▲。{2001考义务来源}”
4、《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3辨析题第5题:
“5、作为都是故意犯罪,不作为都是属于过失的,请你对该观点进行评析。
分析:这个观点不正确。故意、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标准。而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分类。作为和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
P1简述题:“4、试述不作为成立的条件。简述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的区别。”
基础特训系列:
1、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22第6行刑法学辨析题举例:
“辨析: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76模拟试题四简述题26题:
“26、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26、参考答案:……”
◆2011年辨析题56.有人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8分 分析P188 |
考前预测:——昶霖考前点睛班准确点题。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要求重点掌握的主观题考点:保证的效力。
2、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P74简答题第1题:
“1.简述保证的概念和设定条件。”(答案参见77页略)
3、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50民法简述题第6题:
“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说明:2010年考法条分析,2009年考含义及特征。
◆2011年法条分析题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指南P226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指南P227 (3)“不退还”应如何理解。10分 .指南P228 |
原题位置:——考前预测资料与昶霖考前点睛班押中原题。
1、《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点睛班——刑法讲义》刑法罪名分析部分: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2000年案例,{2000法条}”
2、《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4法条分析练习题第12题:
“12、《刑法》第2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 //注:原文中应为第384条。
3、《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刑法)》P2分则简述题考点4:
“考点4.指南P227: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指南P228: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指南P229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了解。”
4、主观题冲刺班授课例题:
“11、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4)本条第2款规定的含义。
5、配套资料⑦《特训班刑法学讲义》P24刑法模拟题五第29题法条分析题:
“2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如何定性?
2、试述本罪的三种行为表现?试述挪用公款,畏罪潜逃及携款潜逃的含义?
4、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犯罪目的不同,行为对象不同,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
6、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58模拟试题:
“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 )。……”
7、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11简答题27题: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011年法条分析题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分析P152 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10分 |
考点位置:——昶霖考前点睛班押为主观题考点。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物权的变动列为主观题考试重点,掌握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与不适用登记(公示)的情况,讲解辨析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配套资料⑥《特训班民法讲义》
P13简答题第7题:“7.简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P14法条分析题第6题:“6.《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3、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P31将物权法列为专题,列举了大量有关考点。
P41【S08_3_94_96】不定项选择:1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1)一(3)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答案]ACD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时间。[解析]……。
(2)[答案]BD [考点]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知,在不动产交易中,物权行为是否完成,并不影响当事人间合同的效力.本题甲乙之间未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从成立的那一刻起就生效了。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案例分析题59.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集资诈骗罪,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罪。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自然人。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重大立功。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自首。15分 |
原题位置:
1、配套资料③《案例分析精选》P113案例80:——近似原题。
“◆案例80:甲与乙在1997年10月共同创办了A公司,并马上传宣以年利24%的利息,吸收公众存款,号称参与存款以后能够获得到丰厚的回报,A公司用前期的集资款来支付后面的集资款的利息,在3个月的内甲和乙共同集资7000万元,甲乙在公司内取出2000万元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提取后,存到各自人的账户,剩余的钱财予以挥霍。甲乙被举报后,又以支付外贸汇款的名义把剩余的集资款全部挥霍。
分析:集资诈骗罪。本案为自然人犯罪,甲乙成立公司以后主要进行犯罪活动。”
配套资料③《案例分析精选》P88案例7:涉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贩卖毒品罪案例。
2、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分析P21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列为法学、非法学论述题与简体题”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3、《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4法条分析练习题第15题:
“15、《刑法》第363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16一些重点知识点6:
“6、在案例里面考察,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自首和立功的处罚原则必须记,包括既有自首又有立功的。重大立功是指在省市有重大影响,或者这个案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制罪的。”
说明:课堂案例分析举例、案例分析精选中列举了大量自首及立功及重大立功的案例情形,基本案例分析考点,不再举例。
基础特训系列:
2、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
P271第18题:18.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P98第23题:23.下列哪些情形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即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BCD)
A.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B.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的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011年案例分析题15分:60.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
原题位置:——主观题冲刺班讲解原题,考前点题
1、主观题冲刺班课堂举例讲解遗失物近似题,考前点题提示掌握遗失物案例。
2、《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24重点法条:
“9、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
“10、《物权法》第107条:遗失物的问题”
3、《2011年科教园法硕招生简章(学员版)》P10案例分析题易涉及的一些知识点:
“6、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107条遗失物在案例分析应用。”
4、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P40物权法专题:
“【S09_3_91_93】不定项选择:1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夫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1)一(3)题。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
B.该玉石的兵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3)[答案]D [考点]拾得遗失物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本题中,玉石的真正权利人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己返还该玉石,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基础特训系列:
1、配套资料⑥《特训班民法讲义》P13简答题第8题:
“8.简述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2、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78模拟试题四39题:
“39.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的酬金
答案:D.知识点:拾得物的处理。在本案中林某应归还拾得物,且法律并未禁止拾得人可取得报酬,因此当事人之间约定有报酬的,应予支持。这是私法自治的表现。”
3、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8模拟试题一四、辨析题:
“民间有所谓“拾金不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涉及的考点摘录(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拾得人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外,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但拾得人可以依据无因管理请求遗失人或者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悬赏遗失物返还人的,则遗失人必须依据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此时,拾金不昧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从该规定看,受让人通过公共市场购得遗失物的,适用善意取得,只不过要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解析】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
4、配套资料③《案例分析精选》P215案例4:
“◆案例4:杜林在南湖公园游泳区游泳时,不慎将自己的天王表丢失,……”近似案例。
◆2011年简答题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8分 分析P254 |
原题位置:——昶霖考前主观题点睛准确预测。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法律制定的特征,掌握简述题与分析题”
2、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28三复习重点: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3、《2011年科教园法硕招生简章(学员版)》P61摸底试题A卷简述题64题:
“64、法律制定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参见P62略。
4、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5第7行:
“◆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第四章法律制定 之“法律制定的特征”
5、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283简述题:
“●15、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2011年简答题65.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8分 分析P320 |
考点位置:
1、本题由老师课堂讲解,宪法学未做考前资料及考前点睛,本题参见指南P647,分析P320。
2、配套资料②《基础班训练题》P327:
”149、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1/4 2/3 ■1/5 2/3 C.I/4 3/4 D.1/5 3/4”
◆2011年简答题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8分 教材没有直接答案 |
原题位置: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列为主观题考试重点,本节详细点评”
2、串讲班授课对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二重性特定进行了讲解。
3、基础班授课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的二重性进行了讲解。
4、《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法制史)》将第5章列为简述题考试重点。
5、本题参考答案:
在统治中国大陆22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但在另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的镇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征。
◆2011年分析题67.甲驾车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孕妇乙蹭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乙虽未受伤,但因受惊吓,在送往医院中,产下一子丙。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事件中,甲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乙与丙之间分别产生了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从主体地位的角度看,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2)导致甲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乙和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各是什么?这两种法律事实有何不同?10分 分析P282、P285 |
考前预测: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法律关系的分类,分析题,注意一下”
2、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6简答题模拟第25、26题:
“25、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6、简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
3、《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53法理学主观题要点分析:
“第十一章 法 律 关 系(▲重点内容)
提示:对本章的学习……特别是法律关系的分类,给一个法律关系,让你确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单选题、多选题、材料题,都有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问题。”
4、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43-P44三、复习重点: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抽象的条件和具体的条件)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含义,并能够明确界定它们;
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个分类是互相交叉的,同样一个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能分类都皆有。……
注意:法律行为是不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关系中的双方都称当事人。一个法律事实可能形成几个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要几个法律事实才能形成。”
5、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42历年真题:
“4、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2006】……D、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2011年分析题68.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10分 |
考点分析:
1、宪法未做预测资料及点睛,地方政府的职权、司法独立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及委员对法院的监督在课堂中做了讲解。本文选摘资料中的近似案例作为参考。
2、《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96宪法学主观题重点训练题:
“7.简述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9.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领导监督关系,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
3、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99综合课论述题第3题(答案P109):
“3.试述司法独立的主要内涵。
“3.(1)概念: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其它政党、团体、机关、法人及公民个人等的干扰而独立根据其本人对法律含义的理解而判案。
(2)原因:……(3)保障:……
②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涉及司法的外部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即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以及政治秩序中的位置问题,包括司法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与政党的关系等。
(4)司法独立在我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都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必须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之下工作。当然,司法判断权的性质决定全国人大的监督只能是宏观、集体的监督,而不能干涉个案的判决。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及其工人阶级的先进性也决定司法机关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当然,这也只能是政策的指引而已,而绝不能干涉个案的判决,同时,司法权也要受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因此,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主要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媒体及其它法人的不正当干涉而独立判案。”
4、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95分析题第6题:
“6.某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项目,入住宾馆不久,却丢失了钱包,内装数千元外币。书记、市长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部门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小偷,钱包如数追回。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快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送还外商失窃的钱包,并介绍了公安部门雷厉风行抓获小偷的经过,表示一定要让司法机关对小偷严惩不贷。第二天,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近似案情
5、《2011年科教园法硕招生简章(学员版)》P77摸底试题B卷分析题68题:
“68、2003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种子案宪法分析,近似案情略。
◆2011年分析题69.《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徙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徙流,从徙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该条规定?10分 分析P407 参考答案: (1)“入人罪”指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为罪重;“出人罪”指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将罪重者判为轻罪。 (2)因过失而导致的出入人罪,处罚有所减轻。对“无中生有”式的判罪,按“全罪”反坐审判官员;“从轻入重”的判罪则以轻重之间的差额论处审判官员。 (3)本条规定的是法官的责任制度,即司法官员因为审判不公问题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反映了唐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包括了秦汉律中“不直”、“纵囚”(“故纵”)和“失刑”三个罪名的含义,并且更加严谨周详。另外还规定了处罚“出入人罪”的具体标准,从而提高了惩办该罪的实际操作性,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的进步。 |
原题位置: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唐朝法官责任制度及援法断罪强调为重点,将《唐律疏议•断狱》进行单独强调,对考点内容进行了勾划。”
2、主观题冲刺班授课教师对唐朝法官责任制度及出入罪的条文进行了详细重点讲解。
3、《2011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资料(法制史)》所附分析题押中古文原文:
“16、《大清律例·刑律》: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
本题古文原文其它资料所在位置:
1)《2011年科教园法硕招生简章(学员版)》P89基础班讲义分析题第16题。
2)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67法制史分析题30题。
3)《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114法制史分析题23题。
◆2011年论述题70.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论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15分 分析P276 |
原题位置: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准确点题。
1、昶霖主观题考前点睛:“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意义)。”
2、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6简答题模拟第22题:
“22、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分类。”
3、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41复习重点:
“三、复习重点
法律解释的定义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4、配套资料⑧《串讲与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附录P4论述题模拟第14题:
“14、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5、《2011年科教园法硕串讲与冲刺班面授专用资料》P61法理学主观题历年易出题点: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本章重点: 1、法律推理▲『分析题』。2、法律解释及其必要性(或意义)。3、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特征『简述』。”
基础特训系列:
1、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91简述及论述考点第22题:
“22.法律解释概念、分类,如何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配套资料④《特训班训练题》P122法理简述题第14题。
“14、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必要性。§10” 答案参见P146。
2011年考试有些考题在指南与分析上没有现成答案,如法制史简述题,但课堂教师作了讲解。
考前预测资料作了三科:刑法、民法、法制史
考前点题作了四科: 刑法、民法、法制史、法理
宪法学由老师课堂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