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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专业课主观题预测对照

[日期:2017-03-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简述假释的概念和法律后果▲▲▲。——押中原题。

2017年《6套卷》试卷四第51题:“51.简述假释的概念和法律后果。”——押中原题。

2017年《考点解析》:“四、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选择】”

{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15: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押中原题。

2017年《6套卷》试卷五第51题:“5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押中原题。

2017年《考点解析》:“一、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017.53}53.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案例分析题未成年人的合同效力;债权的主体变更、5种抗辩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承担

2017年《考点解析》:“第四节  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

{2017.54}5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2、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法条分析——押中原题。

2017年《6套卷》试卷五第54题:“5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押中原题。

2017年《考点解析》:“1.{2004.57}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掌握】”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2017.55}55.辨析“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8分)

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复习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处罚原则《昶霖 预测》2017年辨析题考点分析预测的第二个考点“二、共犯:……”。即为本题考点。

{2017.56}56.辨析“在我国,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8分)

56.答题要点:该观点不完全正确。

2017年《考点解析》:“在我国,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在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法条2017.57}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法条分析、案例。”在

《昶霖 预测》预测的2017年法条分析题注意考点中第4个法条《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2004}”即为原题,也是2004年原题。

2017年《考点解析》:“十二、交通肇事罪▲▲▲重点罪名(第133条){法案2013.37}{法条2004.30}(叙明罪状)《刑法》第133条”

{法条2017.58}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无因管理”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构成要件■。

《昶霖 预测》法条分析题预测民法通则第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2006)”——押中原题

2017年《6套卷》试卷一第53题:“53.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2017.59}59.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对外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40万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考点:

答案要点:(1)贪污罪和受贿罪。甲是负责扶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扶贫工程项目,非法占有了虚高工程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负责验收时,公然索贿,在收受他人财物后才进行验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为了促使甲验收工程,以获得工程余款,在甲索贿的情形下送给甲钱财,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3)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甲使之产生恐惧,并向自己交付1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重点罪名:贪污罪▲▲▲(案例分析、简述、法条分析)受贿罪▲▲(法条分析)“次重点:……敲诈勒索罪。”

《昶霖 预测》预测2017年案例分析考点解析第3类考点为本题考点:“3.贪污盗窃类▲:盗窃罪▲▲{法案2017.3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2017.59}、非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2017.59},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2017.59},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4.绑架伤害类▲:……敲诈勒索罪{2017.59}

2017年《6套卷》试卷三第59题:

59.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到货款后,丙将货款汇至甲的个人账户。

事后查明,丙为了能够长期给制造公司供货,以甲的妻子乙的名义给甲五金公司10%的股份(未实际出资,甲乙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乙去五金公司领取现金。{2017.18}

阅读案例一,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从犯)。甲利用职务上便利,制造报废假象,侵吞公款16万元,构成贪污罪。以妻子乙的名义在五金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乙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2)丙成立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丙明知甲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赠干股,让甲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为法学考题(见法学对照略)

 

{2017.60}60.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5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830日双方同时交付。

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8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8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8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丁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考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成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答案要点:

1)有效。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三》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有效。

2)享有抵押权。丙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

3)有权。乙不能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丙有权解除合同。

2017年《昶霖 预测》原文:案例分析: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法条分析《合同法》第94条,第93条(约定解除)”“∥复习考点:合同的生效条件;”

2017年《昶霖 预测》案例分析预测第一类题型:“一、合同法及民事法律行为题目■■(结合担保物权)1.主要涉及的合同:买卖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重大误解,成立,合同的法定解除,单方解除,……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017年《6套卷》试卷二第60题:

60.杨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遂将牛牵到集市上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将牛出售给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1)假设该牛未丢失,杨某于20049月因农活忙需要用牛,杨某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2)在该牛丢失以后,李某与杨某810日的协商构成租赁合同的何种条件?为什么?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杨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耕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李某卖牛所得的利润500元,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为什么?

6)杨某可以根据哪些理由向法院请求救济?为什么?

60.【答案要点】 (1)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因为如果李某找不回该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的损失,说明找不回该牛是租赁合同消灭的条件,所以为解除条件。

3)合同有效。李某不是该牛的所有权人,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题目给出的不是买卖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为效力待定。

4)不能,因为张某取得该牛时为善意,且为有偿取得,构成善意取得,其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5)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因为李某取得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李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根据民法理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500元。

6)杨某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所得的利益,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李某赔偿损失。

2017年《6套卷》试卷六第60题:

60.20082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为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修理,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乙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丙的质押权何时产生?

4)甲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5)丁驾驶不当造成汽车受损,甲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6)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60.【答案要点】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0825日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乙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于2008215日生效,丙的质押权于216日产生。

4)甲应当向丙主张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丙返还缴纳的1.5万元定金。

5)甲应该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6)戊不能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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