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科教园法硕考前主观题 预测资料》与真题对照
非法学法理学部分
64.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
【 参考答案】
考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司法权的专属性,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职权行使的合法性,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并非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其要受到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377联系实际,简述或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结合冤案,材料分析】预防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出论述题。”——押中原题。
四、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2013年7月,我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诉请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民事案件。该院判决:被告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到父母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法定节假日均须履行探望义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对此,有人认为,该判决保护了老年人权益,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有人则认为,不应当将道德法律化,探望父母虽符合伦理道德,但不应成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看待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
(2)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 参考答案】
考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案:一:(1)道德与法律存在密切的联系,某些法律往往就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存在者大量的将道德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先例。(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将某些道德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有助于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本案对“常回家看看”这一传统伦理道德进行立法性规定,不仅有助于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弘扬关爱老人这一传统美德。(3)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可以被法律化。有些道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上升为法律,反而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只有两者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和谐秩序。
二:(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411简述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P412法与道德的冲突:分析题。”——押中原题。
非法学 宪法学部分
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 参考答案】
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宪法》第36条予以规定:
(1)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自由在我国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在统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2)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说宗教信仰问题是我国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和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信仰或不信仰。
(3)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组织、传教、进行宗教研究等。宗教信仰自由必然内心信仰的自由与外在实践的自由这两个方面,前者法律无法调整,但后者必须受到规制,即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等。
(4)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特色,是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基于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不允许外国借宗教干涉我国内政。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P1“P46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宪法36条(背)”——押中原题。
68.2013年3月,某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章。该《办法》规定:“凡上一年度本市前100名纳税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其子女参加高中入学考试,总成绩可加20分。”该《办法》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过程中引起争议。《办法》起草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主创造更好的条件。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办法》侵犯了公民的何种宪法权利?
(2)根据我国立法法,若该《办法》得以通过,应当报哪些国家机关备案?
(3)接受备案的机关如果认为该《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作出何种审查意见?
68.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法规的备案与审查
答案(1)依据宪法规定,该《办法》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给予特定公民以不正当又无法律依据的特权或优势,故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而由于这一不平等的现象发生在教育领域,直接减少了其他公民入学的机会,所以还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2)该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若该《办法》得到通过,首先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其次应当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最后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若被认为与上位法抵触,首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其次,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最后,与制定该规章的地方政府同级的人大的常委会,有权撤销。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P1“P461平等权▲▲【事例分析;法学论述】。P461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分析题】”——押中原题。
法制史为课堂讲义,本文不做点评。
法学法理学部分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4.(15分)赵某涉嫌杀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赵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多年后,真凶落网。此事经媒体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检察机关继而提起抗诉,经再审,赵某被宣告无罪。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中法律监督的知识和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从监督主体角度看,材料中涉及哪些法律监督?(2)法律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何意义?34.
【参考答案】
(1)从监督主体看:材料涉及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系指由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维持原判)以及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提起抗诉)。社会舆论监督系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媒体的跟踪报道。
(2)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考点:法律监督
科教园 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 预测》重点摘要——综合课部分》P1“P377简述或联系我国实际论述我国司法权的监督极其表现(预防结合死刑冤案平反事件出分析题,司法公正)。法学试论述我国司法权的监督。”——押中考点。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379简述或论述法律监督中的国家监督■。”——押中考点。
35.(15分)正义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达到l400多万件。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论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与措施。
【参考答案】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正义的。一是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注重结果的公正;二是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注重过程的公正。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措施也主要体现于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方面。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利,排除非法干涉;3)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4)不断提高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做出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具体要求,这些都是为了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
考点:法的正义价值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353法的6个主要价值中法与正义”——押中考点。
法学宪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第3l一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即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主要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管理地方财政;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其他方面的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与创造,对于世界各国解决民族问题有很大的借鉴与示范价值,历来也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必须要熟悉相关条文。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类似,特别行政区制度也是我国宪法的创新,对于这两个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要格外留意,特别关注,不仅要分别掌握,还要能够比较二者的异同。
考点:民族自治权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学》P2“P447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押中原题。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6.(15分)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①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调整,合并了三个部门,增设了两个部门;②在全县公开竞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四个局的局长,并由县长任命;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某乡,改设为镇;④在某乡实行直接选举,由该乡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长。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该县人民政府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调整不合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该县政府的程序违法。2)县长任命局长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乡改设为镇的做法合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长的做法不合法。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均须由乡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规律是,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关于我国国家机关的权限和组织问题,法律规定繁多且复杂,但历来是考试重点,考生唯有在熟记的基础上理解,寻找其中的规律。
考点:国家机关的职权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学》P3“P469(二)国家机关的特点△”——押中考点。
37.(15分)联系实际,论述宪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的内涵。
【参考答案】
1、宪法上的平等保护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民给予公平的、相同的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而区别对待,除非存在法律上的差别对待的理由。具体到我国现行宪法,就是第五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第三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但因为现实实在太过复杂,宪法上的平等对待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合理差别的,是合理差别之外的平等,绝对平等已被历史证明是不正义和不现实的。因此判断差别是否合理便十分重要了。判断合理差别的标准如下:(1)目的正当性政,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譬如公共利益、职业要求等;(2)必要性,实施区别对待有助于实现该正当目的,不能采取和正当目的无关的差别对待;(3)比例原则,该差别对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显著大于通过这一差别对待所要实现的利益,不能“高射炮打蚊子”。(4)对于前述标准,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满足以上标准的差别对待,才是合理差别。 3、我国法律上的合理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基于年龄,譬如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2、基于生理,譬如对妇女尤其是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
3、基于民族,譬如对少数民族的特殊规定;
4、基于职业,譬如对军婚的特别保护。
考点:平等权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学》P1“P461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分析题】”——押中原题。
科教园 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学》P1“P461平等权▲▲【事例分析;法学论述】”——押中原题。
法学法制史部分
课堂讲义,不作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