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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昶霖预测》真题对照——基础课部分

[日期:2014-1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5年《科教园法硕考前主观题预测资料》与真题对照

非法学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还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科教园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预测》重点摘要——基础课部分P1P64简述缓刑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押中原题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P149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押中考点。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

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于刑法中的结果犯来说,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是行为人的行为引发了危害结果,也就不能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没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负刑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行为犯来说,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也构成相应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1《考点解析》P13论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4辨析题补充,2.有因果关系就要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押中原题。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7.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条款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本条款中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当存在法条竞合情形时的处理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的后果触犯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的,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P170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慨念特征及行为表现——押中原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

59.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将儿童控制,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甲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过失造成儿童死亡,属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情形。同时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乙不满16周岁,不对拐卖儿童罪负刑事责任,但乙明知其不看管被囚禁在城郊废弃库房3岁儿童的行为会导致儿童的死亡,而放任儿童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所以在拐卖儿童罪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杀人罪上,甲对儿童的死亡是过失,而乙是间接故意,根据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P120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16重点罪名:拐卖儿童罪▲——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3法条分析题《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4案例分析题考点《刑法》第24条:2拐卖妇女、儿童罪;3非法拘禁罪——押中考点。

 

 

非法学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

5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参考答案】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考查知识点】专利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2P298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押中知识点。

 

5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该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该种代理的法律效力与自己代理相同,为效力待定,如被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效,否则无效。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查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14.“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运用代理制度对其加以辨析。——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3(高端)P16章:重点章。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互为干扰项——押中考点。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

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2)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为原则,原则上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能发生变动效力。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但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并不以登记为要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不登记并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等;

二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变动的物权,自有关判决、裁决、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或者事实行为发生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需登记。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3简述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押中知识点。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8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问:

(1)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问?

【参考答案】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本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本条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

科教园预测对照:《》P“”——押中原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

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2年4月28日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属于变更债务内容,未经丙的同意,丙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1◆§14担保物权:案例分析考点。——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51、合同法及民事法律行为题目■■(结合担保物权):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效力、合同担保、合同保全。——押中考点。

法学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还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科教园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预测》重点摘要——基础课部分P1P64简述缓刑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押中原题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5.试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第一,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项条件。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必须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限度超过了必要的界限。第二,客观上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致人重伤、者死亡的结果。第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一,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学说:全面过失说;疏忽大意过失说;排除直接故意说;排除过失说;故意与过失。理论界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判断失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并无犯罪的故意,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罪名,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罪,因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

科教园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预测》重点摘要——基础课部分》“P42正当防卫或特别防卫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押中原题。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骗出,用电棍将赵某打晕,带至一隐蔽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已弄到4万元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使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家已经报警,再次劝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卡中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甲、乙的绑架行为构成既遂;甲乙两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赵某并把赵某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成立。

(2)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甲乙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电棍将赵某打晕),获4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甲乙两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绑架罪,依照法律规定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1“主观题罪名一类重点:抢劫罪(含转化的抢劫)▲▲”——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4刑法学案例分析考点解析3绑架伤害类:绑架罪——押中考点。

 

 

法学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

【参考答案】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而应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1)产品须有缺陷。该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人身或财产的受到损害的事实。即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等。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5“2、侵权责任法题目▲6)产品责任”——押中考点。

 

5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该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该种代理的法律效力与自己代理相同,为效力待定,如被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效,否则无效。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查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14.“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运用代理制度对其加以辨析。——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3(高端)P16章:重点章。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互为干扰项——押中考点。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6.试论物权的保护。

【参考答案】

1、物权的保护是指当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权力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物权的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的物权受到非法侵害。

3、物权的保护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方法。

其中,请求确认物权是在财产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是他人非法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人占有或者使用的情形;妨害排除请求权是他人以占有标的物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情形;消除危险请求权是物权于将来有可能受到遭受毁损、灭失等危险的情形;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当权利人之物遭受损害并且能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请求赔偿损失主要当物权受到侵害并且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物权保护的手段。我国《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即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侵害人和解、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四种途径保护其物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预测》重点摘要——基础课部分》“p223简述特权法的基本原则"——押中原题。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8.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甲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参考答案】

(1)丙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货物属于甲公司所有,根据合同相对性,丙公司只能按照买卖合同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丙公司与丁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交货。

(2)丁公司无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要想行使留置权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但这批货物不属于乙公司所有,不符合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所以丁公司无权留置货物。

(3)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甲公司并未与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但甲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人,丁公司对货物扣押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构成侵权,所以甲公司有权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以丁公司侵权为由请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因欠丁公司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现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交货,运输合同约定的交货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有权解除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1◆§14担保物权:案例分析考点。——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51、合同法及民事法律行为题目■■(结合担保物权):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效力、合同担保、合同保全。——押中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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