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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对照

[日期:2014-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注:基础班:资料㈠至资料㈦。串讲班:资料⑧至⑾,其中资料⑾在网上公布。主观题冲刺班:㈠至㈢及考前网上点题。

黑色:试题,红色:提示,蓝色:资料摘录。

主题部分摘要。

客观题部分本资料简略。

第一部分  刑法学部分

                          『2004年试题

三、简答题:26、27两小题,每题5分,共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教材P52-P53)——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第13页简答题右列第9题――押中原题。

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3页——押中原题。

『2、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把握概念、处罚。』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9页简答题预测最后一题——押中原题。

『简答题:一般说来,简答题总则、分则各一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比较;未遂的概念、特征;抢劫罪;主犯的概念、类型及处罚原则;特殊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贪污贿赂罪;犯罪预备的特征;立功;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第13页最后一行法条分析第3题

『3、《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分析该条的内容。』 注:本题答案在资料《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㈡》第20页第3题,从略。

【评析】本题在基础班、串讲班、冲刺班中都做了重点强调,在《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㈣》必备法条中第29条做了“★★”重点标注。

★★★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教材P189)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㈣》第29页最后一段:——原题

『◆21.侵占罪…

第二,要把本罪与盗窃罪相区别。这两种犯罪有明显的不同:一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自己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财物退还给所有人或者交出,而拒不交出或者退还,意图为自己非法占有;盗窃犯罪是意图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而盗窃罪则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三是在犯罪对象方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另有特别规定以外的所有公私财物。』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8页,将侵占罪与盗窃罪列为重点罪名。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第34页案例第36题:同一考点。

四、辨析题。28、29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8.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教材P52,同26题是一个考点)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15页第8题:——近似原题,不同题型。

『●关于教唆犯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D)。

    A.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加重处罚

    C.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既可能按照主犯处罚,也可能按照从犯处罚』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⑧》第9页模拟试题辨析题第1题:——近似题。

『1.请对“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行辨析。』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3页――押为重点

『 2、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把握概念、处罚。掌握主犯的种类(P52§1,3种);掌握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的条件(P52倒§3)。』

【说明】串讲:第3讲47’16”要求重点掌握。主观题冲刺:强调是今年考试的一个热点问题,要求关注。

★★★29.请对”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教材P17)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㈢》第3页:——本题考点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结果特征。……

不应当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不同概念:不应当受惩罚是指行为根本不够成犯罪;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已够成犯罪,本应受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免于刑事处罚,此时的行为还是犯罪,只不过不给予刑罚处罚而已。由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它必然引起被制裁的后果。所以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结果特征。

……另外,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且又具有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才能予以免除处罚。如正当防卫过程中的防卫过当,是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事由之一,可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处罚。』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⑧》P12模拟试题2辨析题第1题:——近似题。

『1、请对刑法第13条关于“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进行辨析。』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第13页简答题左列倒数第6题:—近似题

『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2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说明】主观题冲刺班:强调在犯罪概念这一章注意出辨析题。

五、法条分析题:30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教材P139-P140)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9页法条分析预测第1个重点罪名——押中原题:。

『法条分析:本题型应该属于送分题,…要求:掌握罪状,特别是叙明罪状。注意把握以下罪名的法条:▲▲:交通肇事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挪用公款罪。』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第6页——押中原题:

『十、交通肇事罪【法条分析】▲:全面掌握概念、构成特征(客观方面重点掌握)、认定及处罚。

提示:(1)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最高法院解释的两种情况:1、对单位的车辆,单位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定交通肇事罪。2、司机肇事后,乘客指使、纵容司机逃跑致人死亡的,对乘客也定交通肇事罪。

(2)本罪的认定: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过失,无过失则不为此罪。2、肇事后(未构成犯罪)又另外发生了犯罪行为的,直接按第二个行为定罪,3、肇事后情节严重,已构成本罪的,然后又另外发生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4、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个人的,定故意杀人罪,5、故意向公共声所冲撞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掌握本罪的处罚原则。

(3)★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第13页法条分析――押中原题。

『二、法条分析:1、分则的法条,按照样题上的答题思路:①确定罪名及罪状,②回答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③回答该罪的处罚。2、总则的法条:应当把总则的具体制度的内容说出来――解释涉及的重要概念。

参考法条:第6条、第25条、第30条、第49条、第66条、第110条、第120条、第121条、第133条、第140』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㈢》第18页详细介绍该罪。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㈣》第13页:详细讲解该罪。

六、案例分析题:31小题,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1、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网上考前点评】【■犯罪的构成】、【■一罪数罪】、【■自首】、【■贪污罪】、【■抢劫罪】——押中考点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P35案例40——材料(三)近似原题:

『40、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生,无业。被告人钟某,男,1970年生,原系某国有商业银行办事处出纳。被告人卢某,男,1972年生,原系某国有商业银行办事处会计。
    199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陈贵杰向钟国华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钟所在办事处的公款。同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贵杰又邀在同一办事处任会计的卢某一起作案,被卢某拒绝。钟某从陈某口中得知卢某不同意后,也表示放弃作案。
    当天下去6时许,被告人陈某得知该办事处只有钟某、卢某两人值班时,即从钟某家骑走钟的摩托车并携带行李及小刀一把,来到办事处。陈某敲门进屋后,叫钟某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钟某未表示反对,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这时,陈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扯断,未能拉断,卢某则向陈某指明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陈某将报警线剪断。因陈某装钱的行李袋太小,陈某让钟某、卢某等着,自己又返回钟某家,取来一个大行李袋,回到办事处丢给钟,钟某便将公款人民币27万余元装入行李袋,然后交给陈某。随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陈某将钟某、卢某叫进卫生间,向钟某、卢某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提示与讨论:陈某、钟某、卢某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还是贪污罪?』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P8-9相关考点押为重点。

P8: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重点)

一、抢劫罪▲:每年必考,易出简答题。重点把握: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P9:一、贪污罪▲【案例分析】。……』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法律硕士系列资料⑩》P10案例分析预测:——押中考点

『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审题】分析案件有哪些行为主体……

案例分析涉及的罪名一般涉及: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贪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求能够在案例分析中把握以下罪名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行为的转化等法律情节要重点把握: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盗窃罪及其转化、寻衅滋事罪、贪污罪,把握上述犯罪的。

重点涉及的知识点: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界定(未遂▲与中止),竞合犯,牵连犯,罪数问题,数罪并罚问题,量刑问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P25案例分析51题——第一问近似题。(略)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㈡》P24倒数第2题——第1、2问近似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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