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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科教园法硕考前预测对照

[日期:2014-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科教园法硕2003年权威预测摘要

科教园法硕2003年预测主观题共押中原题14道,考点或近似题3道。具体包括:

⒈刑法押中2道简述题原题、2道案例分析原题,其中一道案例分析与原题相同!

⒉民法3道概念比较题(76-78题)、一道辨析题(79题)、一道法条分析题(80题)5道大题全部原题押中,案例分析题准确预测考点。

⒊综合课:50题法理简述题——押中原题、51题宪法简述题——押中原题、52题法理分析题——押中考点、53题宪法分析题——押中近似题、54题法制史分析题——押中原题、55题法理简述题——押中原题。

考前预测资料《串讲班资料4》(共8页):①民法准确预测:概念比较(原题)、法条分析(原题)及案例分析题。②宪法学押中:1道简述题原题、1道分析题。

考前预测资料《冲刺班资料7》(共10页)资料中包含:1道宪法简述题原题、2道民法简述题、2道刑法简述题(P9第6题、第7题)、准确预测刑法学、民法学案例分析考点。


权威押中刑法案例分析45题,材料与原题相同(含答案)


 1、《科教园03年主观题冲刺班资料2》第13页第2题:——资料部编写、与原题相同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该劳动局代职工购买一部分奖券后,部分职工不愿购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并未登记封存。1998年11月中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乘人不备,将未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己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由单位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暂时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领导找其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是自己偷换奖券,愿意对此事负责。

问: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分析:李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作为出纳的职务之便,私自调换奖券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领导找他谈话后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应当成立自首。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是以财物是否到手为标志的,因其只有奖券本身这一权益符号,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应该属于未遂。』

2、《科教园03年主观题冲刺班资料1》刑法学讲义第28页第39题——押中原题(授课讲解):

『●39、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矿务局财务科出纳员。

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有奖建设债券,每张债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一套,二等奖奖人民币5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某矿务局出于为职工谋福利的考虑为职工代购了一部分奖券,部分职工不愿购买,于是,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并未登记封存。1998年2月中奖号码公布后,李某发现自己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便偷偷地将自己购买的未中奖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中奖的单位奖券。但矿务局职工由中奖号码马上推知本单位购买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李某替换奖券后因害怕被发现未敢立即去兑奖。后领导接到举报后找李某谈话,经再三教育,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替换奖券的事实,并主动将奖券交给矿务局领导。

提示与讨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

 

摘自科教园法硕03级主观题强化班课堂讲解本题录音


各科预测情况——主观题题部分


第一部分  刑法学

 『2003年刑法学、民法学试题

★★★简述41、(5分)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9页第6题——押中原题:

6.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及5个成立条件及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的情况。[答案] ……』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4页第8行——押中原题:

『正当防卫的概念◇,掌握把握正当防卫的5个成立条件▲及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的情况△。』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9页——原题列为学科重点(略)。

★★★简述42、(5分)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9页第7题——押中原题:

『7、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及特点、方法。答案:……』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13页考点列为背诵内容:

『四、数罪并罚。背诵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1、概念:……。特点:……』

★★法条分析43、(5分)《刑法》第2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6页——列为重点掌握内容。

『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况(未成年人直接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论)。』

【对应资料】★★①《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10页(分析题答题方法);【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22页(绑架罪法条、四个方面、认定);③《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9》第24页(列为重点罪名分析,原文略)

【说明】本题考点在资料中列为重点,课堂讲授答题方法,属于送分题

★★★案例分析44、(10分)——押中原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剌破胡某主动脉,致使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2》第15页——共同盗窃但不构成盗窃罪、部分成员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本题得分关键。——押中原题

『●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甲携刺刀一把,提袋和塑料袋各一个,与同村村民乙一起到陈某的西瓜地里偷瓜。偷瓜时,看瓜的陈某往瓜地走来,听到西瓜地里有响动,便问“哪一个”。乙即站起来,转身便跑,陈某随后紧追。甲乘机逃跑。陈某没有追上乙,随即返回追赶甲。陈某追上甲后抓住其的衣服,甲先后用提袋使劲往后甩打陈某,企图挣脱。陈某从背后将甲拦腰抱住,并对其儿子呼喊“快来、抓住偷瓜的啦。”甲见逃脱不掉,即用左手从腰间抽出刺刀从右腋下往后猛刺一刀,刺中陈某的右胸。陈某被刺后仍紧紧抱住甲不放。甲又往后刺了一刀,没有刺中陈某,反而误伤了自己的右臂。接着,甲丢掉刺刀,把陈某摔倒压在地上,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拉开并将甲抓获,陈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如何给甲、乙的行为定性?为什么?

分析:甲乙偷瓜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犯罪;甲实施盗窃行为,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转化为抢劫罪。

具体见教材P179第三段,实施上述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抢劫罪论处。具体见有关司法解释。』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24页——考点列为重点:

『一、抢劫罪(▲▲重点掌握)。法条、概念、构成特征要求背诵。

……(3)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要背(非常重要)。……

二、盗窃罪。(重点掌握)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教材上对盗窃罪的认定作了详细解释,其中重点把握盗窃罪与盗窃行为的区别,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盗窃家庭成员的财产等。在实际中应把握盗窃财务数额标准。』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10页——押中考题:

『三、案例分析题:

总则部分:……④是一罪还是数罪;⑤共同犯罪的个人行为过限、教唆犯罪的认定及处理。其次注意我国刑法的对地效力、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等。

分则部分关注:盗窃、抢夺、诈骗罪以及向抢劫罪的转化,强奸杀人、或杀人又盗窃的数罪并罚等。』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1》第4页模拟题第44题:共同盗窃,部分成员转化为抢劫(略)

★★★★★★案例分析45、(10分)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2》第13页第2题:——权威押中原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该劳动局代职工购买一部分奖券后,部分职工不愿购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并未登记封存。1998年11月中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乘人不备,将未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己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由单位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暂时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领导找其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是自己偷换奖券,愿意对此事负责。

问: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分析:李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作为出纳的职务之便,私自调换奖券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领导找他谈话后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应当成立自首。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是以财物是否到手为标志的,因其只有奖券本身这一权益符号,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应该属于未遂。』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1》第28页第39题——押中原题

『●39、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矿务局财务科出纳员。

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有奖建设债券,每张债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一套,二等奖奖人民币5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某矿务局出于为职工谋福利的考虑为职工代购了一部分奖券,部分职工不愿购买,于是,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并未登记封存。1998年2月中奖号码公布后,李某发现自己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便偷偷地将自己购买的未中奖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中奖的单位奖券。但矿务局职工由中奖号码马上推知本单位购买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李某替换奖券后因害怕被发现未敢立即去兑奖。后领导接到举报后找李某谈话,经再三教育,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替换奖券的事实,并主动将奖券交给矿务局领导。

提示与讨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

 

摘自科教园法硕03级主观题强化班课堂讲解本题录音


第二部分 民法学

2003年刑法学、民法学试题

★★★概念比较76、(5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5》第4页——押中原题:

『概念比较:

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同;承担的义务性质不同;权利性质不同)』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8页——原题列为重点:

『主要把握P22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中:(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29页——相关知识点: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概念比较77、(5分)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4》第4页——押中原题:

『概念比较:

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答题要点:1、两者的概念;2、主要区别:见教材279页。

②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答题要点:1、两者的概念;2、主要区别:见教材362页。

③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答题要点:略。

④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答题要点:略。』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1页——押中原题:

『(四)—(六)▲:重点把握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三种合同相互之间的对比。』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7页——押中原题:

『●概念比较的答题思路:……第十四章: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60页:详细介绍了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相关知识(略)

★★★概念比较78、(5分)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1页——押中原题:

『二、专利权。重点把握以下几点:①P378专利权的主体:△把握一下职务发明的认定判断,把握著作权中的职务作品与专利权中的职务发明的比较。』

★★辨析题79、(10分)“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3》民法学模拟试题第4页辨析题——近似题:

『某甲将其自有的房产卖给了某乙,因此房已经住有房客某丙,某乙以新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某丙腾房,理由是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法律予以绝对保护。运用有关的民事法律理论进行辨析。』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0页——押中原题:

『第二节  ……③所有权的限制易出辨析。』

★★★★法条分析题80、(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4》第4页——押中原题:

『法条分析:考点1:特殊侵权。(第十八章)教材P416—418。

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五、六章)

●《民通》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答案:……』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9页——押中原题: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注意民通第62条出法条分析。』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6》第14页——押中原题:

『《民法通则》分析题主要法条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案例分析题81、(10分)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4》第5页——押中案例分析命题点:

『案例分析重点:①继承法↑。②特殊侵权。重点把握P414第6、7、8种特殊侵权。③合同法。④无因管理。』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7页——押中案例分析命题点:

『●案例分析答题思路:①分析民事法律关系。②权利与义务关系。③处理。

根据对历年命题规律的把握,今年考生要掌握的重点:……

②特殊侵权,重点把握第6、7、8种特殊侵权。……

④无因管理, 可与不当得利等其它章节的内容结合起来出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10页、第12页——“动物致人损害及无因管理”列为重点:

『P10:第四节无因管理:重点掌握无因管理之债。主要掌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P12: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2、3、5种:×。第4种:※了解。第6种▲▲P414《民法通则》第126条注意出法条分析,其次注意民通第127条、133条出法条分析。第7种▲,第8种△,注意P414最后一自然段民法通则第125条,P415§4,P415倒数第2自然段最后3行。(六)共同侵权行为▲▲。』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7》第68页: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部分  综合课

『2003年综合课试题』

★★★简答题50、(10分)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4》第16页——押中原题:

『●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

答:……』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11页——考题点列为学科重点: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简答题51、(10分)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4》第6页——押中原题:

『15、简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6页——分析题预测第2题,考点列为重点:

『▲平等权的问题,特别注意选举制度中的平等权问题。(平等是原则,也有一些必要的差别规定。平等和合理的差别之间是相融合的,平等并不反对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是平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关键是分析他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答题要点根据面授内容掌握。』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5页——考点列为重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原则。4个原则都要重点掌握,各种题型都有可能。』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7》第1-2页——考点列为重点:

『2、平等权的问题,特别注意选举制度中的平等权问题↑。……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25页——知识点:

『2、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即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在一个地方只有一个投票权,这里所指的是机会的平等。此处应注意:(1)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2)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同比例。

例题:分析我国选举制度中城乡比例与选举制度之间的关系。

要点:……』

★★分析题52、(10分)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只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押中考点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7页——列为重点: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主要把握①简述法律制定特征。②论我国的立法体制(P446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论述 分析、立法体制的概念)。……

第四节  法律效力:▲分析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4》第13页——不同的立法机关制订法律内容不同:

『●试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答题要点:……【答题要点本处略】』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4》第20页——制定法因制订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

『(一)制定法。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因其制定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按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列,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级别。』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1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一个国家中所有不同种类、不同渊源的法。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例如:宪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作广义理解,而“地方各级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此处的法律作狭义理解。』

【说明】本题考点列为分析题重点,属送分题。

★★分析题53、(10分)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就是人权的保障法,请用宪法的特征与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押中近似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4》第5页——近似原题:

『3、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各国宪法不论长短都是两大部分,即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

(2)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和组织原则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显然在于保障的意义。

可见,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18页——近似原题: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理解含义)……』

★分析题54、(10分)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押中原题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45页——包含原题:

『四、《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其中“君上大权”规定了十四项君主的权力,规定了清朝基本的政治制度,即皇位制度,皇帝处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具体内容包括:(1)最高立法权;(2)最高行政权;(3)最高司法权;(4)军事、外交指挥权;(5)支配皇室经费和主持皇室大典。附录部分规定了臣民的权利。《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钦定宪法大纲》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了皇帝享有的各项重大权利,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心目中的君主立宪制的基本特征,在肯定皇帝最高权利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了很少的限制皇权的内容。臣民权利义务部分的规定虽然十分粗略,但仍然标志着中国制订现代宪法的开端。』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串讲班资料2》第3页——列为次掌握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颁布时间,钦定宪法大纲是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论述题55、(25分)试论司法的中立性。——押中原题

【课堂讲述】★★★串讲2班面授共讲4道论述题,第2题以“谈谈你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建议”为题讲述司法的中立性。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基础班资料8》第18页:

『四、司法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应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

中立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利。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审判,只向法律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的权力。

司法的中立性的五大含义: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和终极性。』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4》第18、22页:——讲解本考点。

【对应资料】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4》第22页:

『●论法治条件的内容。▲……

(四)司法中立性。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中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2003年资料预测对照表:预测命中率高


科目

题型

所占分值

试题对照等级分布(分)

★★★以上

★★

未反映

刑法

单项选择题

10

9

1

 

 

多项选择题

15

12

2

1

 

不定项选择

15

10

3

 

2

简答题

10

10

 

 

 

法条分析题

5

 

5

 

 

案例分析题

20

10

10

 

 

小计

75分

51分

21分

1分

2分

民法

判断题

10

6

2

1

1

单项选择题

10

7

2

 

1

不定项选择题

10

5

3

 

2

概念比较

15

15

 

 

 

辨析题

10

10

 

 

 

法条分析题

10

10

 

 

 

案例分析

10

10

 

 

 

小计

75分

63分

7分

1分

4分

综合课

单项选择题

36

16

12

6

2

多项选择题

16

6

2

4

4

判断题

23

8

4

7

4

简答题

20

20

 

 

 

分析题

30

10

20

 

 

论述题

25

25

 

 

 

小计

150分

85分

38分

17分

10分

专业课合计平均百分比

100%

66.3%

22%

6.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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