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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日期:2015-05-15] 来源:网络  作者: [字体: ]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是划定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和划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方面。

  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事、专利、重大港澳台和金额大的经济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和有利法院传唤被告、物证保全和判决执行。

  (2)特殊地域管辖。指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署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专署所在地特定的法院管辖。属于专署管辖的诉讼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诉讼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诉讼指当事人在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5)协议管辖。亦称合意或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扩大,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有权进行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争议各方的共同上级法院。对于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受指定的下级法院应无条件服从。

  (3)管辖权转移。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管辖权转移分为上调性转移、下调性转移和指令性转移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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