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之2018年真题答案2018年法硕专业基础课参考答案 说明:非法学、法学相同的题目标题前带有“*”,【n】 是法学题号。 ■第一部分 选择题与简述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答案〕D 〔考点〕刑法溯及力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溯及力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A表述错误;处刑较轻是法定刑较轻,B项表述错误;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是“行为实施时”,而非“审判时”,C表述错误;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此类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仍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D项表述正确。故选D项。 2.〔答案〕D 〔考点〕胁从犯 〔解析〕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排除A项。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故排除B项。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非被胁迫采取措施,排除C项。甲被威胁去杀人,一般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属于犯罪行为,故选D项。 3.〔答案〕A 〔考点〕入户抢劫 〔解析〕入户抢劫,是指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认定入户抢劫注意以下问题:(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办公室等不应认定为“户”。(2)“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只有A选项正确。 4.〔答案〕A 〔考点〕包庇罪 〔解析〕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行为模式必须是作为,A正确。包庇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行为时间发生在在犯罪之后而不是审查起诉之后,排除BCD项。 5.〔答案〕D 〔考点〕犯罪构成的分类 〔解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减轻的犯罪构成,D项正确,排除BC项。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形态,排除A项。 6.〔答案〕A 〔考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B项不构成犯罪,C项没有索取公私财物,D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排除BCD项,A正确。 7.〔答案〕D 〔考点〕管制 〔解析〕根据《刑法》第38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ABC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故选D项。 8.〔答案〕A 〔考点〕诈骗罪与行贿罪 〔解析〕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甲通过盖违章建筑,串通乙骗取200万元征收补偿款,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应认定为事先串通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甲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尚未构成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两者成立牵连关系,择一重罪,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故选A。 9.〔答案〕C 〔考点〕受贿罪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乙事先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取利益,事后收受甲的5万元,构成受贿罪。 ∥说明:第8、9小题命题不够严谨,故存在争议。甲乙事先串通的内容没有具体表述,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行为方式没有表述,影响罪名及是否构成共犯的认定。若案例中给出甲乙事先串通的具体内容、乙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与作用的不同表述,甲乙可能形成贪污罪或诈骗罪的共犯。 10.〔答案〕A 〔考点〕走私罪 〔解析〕基于走私目的(非法目的)向海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构成行贿罪,B选项并没阐明有数罪,故“应当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同时根据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列为走私普通货物的严重情节(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并罚。故排除B项。刑八废除了走私的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排除C项。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而走私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对象定罪处罚,而非无罪,排除D项。根据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应当认定为走私废物罪与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A选项认定构成走私废物罪,表述并不准确。 *11【1】.〔答案〕A 〔考点〕刑法的解释分类 〔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运钞车解释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扩大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是扩大解释,A项正确。 *12【2】.〔答案〕D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排除A项。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符合我国管辖的同样适用,排除B项。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故C表述不正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选D项。 ∥附注:D选项内容虽然来自教材,是2000年最高法批复内容。但主从犯的划分前提是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而言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并非犯罪的主体,而是处罚方式,故这个说法本身,存在问题。 *13【3】.〔答案〕D 〔考点〕犯罪的主观方面 〔解析〕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过失,而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主观只能表现为故意。故本题选D。 *14【4】.〔答案〕C 〔解析〕偷偷登录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练手”,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罪,排除A选项。甲主观上不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是非法经营的行为,排除B选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侵入的是证券交易系统,不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D项(超纲罪名)。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最佳选项为C选项。 ∥说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情形,定此罪可能更妥当,但无此选项。 *15【5】.〔答案〕C 〔考点〕玩忽职守罪 〔解析〕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不履行属于不作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属于作为,故C项正确。遗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排除BD项;洗钱罪属于作为犯罪,故排除A项。 *16【6】.〔答案〕D 〔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客体错误,排除A项。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故选D。 *17【7】.〔答案〕B 〔考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 〔解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不成立抢劫罪,排除D项;临时借用他人手机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排除C项;本题甲的行为符合秘密窃还是公然夺取,认定具有一定难度,从案来看,甲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向赵某借用高档手机,采用“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隐蔽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类似案件有定抢夺罪的,存在争议。 *18【8】.〔答案〕C 【解析】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是法定的,而非由法官酌情确定,故A、B选项错误。《刑法》第69条第3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C项正确,D项错误。 *19【9】.〔答案〕D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BC项超纲,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B项错误。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C项错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并未对飞机本身实施破坏性手段,排除A项,D项正确。 *20【10】.〔答案〕B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为了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B项正确。ACD项都是有原行为,有具体针对目标,不是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行为,排除。 *21【11】.〔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在丁市属于医院治病,排除D选项。甲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丙市,故选C项。 *22【12】.〔答案〕B 〔考点〕动产交付与善意取得 〔解析〕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完成交付,丙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属于有权处分,动产物权基于交付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故丁基于交付取得物权。B项正确。 *23【13】.〔答案〕D 〔考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 〔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乙杂志社转载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故D项正确。 *24【14】.〔答案〕B 〔考点〕用人单位的责任 〔解析〕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本题中,乙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对于甲在酒店受到的损害,酒店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B项正确。 *25【15】.〔答案〕C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C项正确。A项属于纯粹道义上,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形成债的关系,排除A项;B项属于纯粹道义上,不形成无因管理,排除B项;甲的狗将他人咬伤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排除D项。 *26【16】.〔答案〕A 〔考点〕债消灭的原因 〔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的制度。本题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之间的债务消灭,属于债的混同的情形。A项正确。 *27【17】.〔答案〕B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机动车所有人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由机动车使用人乙来承担。故选B项。 *28【18】.〔答案〕C 〔解析〕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以此画册的著作权归甲,但是乙享有肖像权。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C项正确。 *29【19】.〔答案〕B 〔考点〕名誉权 〔解析〕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乙伪造事实谎称甲是骗子,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使社会主体降低了对乙品行的评价,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项正确。 *30【20】.〔答案〕A 〔考点〕承运人的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甲是承运人,丁是乘客,丁受重伤不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应当对丁的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 31.〔答案〕C 〔考点〕共同危险与监护责任 〔解析〕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题中甲、乙、丙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的行为,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成立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选C项。 32.〔答案〕D 〔考点〕法人解散 〔解析〕根据《民总》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人的名称变更属于法人的变更不属于法人的消灭。故选D项。 33.〔答案〕B 〔考点〕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只有胁迫的婚姻关系才属于可撤销的。排除ACD选项。欺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及可撤销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故选B项。 34.〔答案〕C 〔考点〕动产交付与善意取得 〔解析〕规定《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乙基于交付获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从乙处借回该车,所有权仍属于乙。甲又卖给不知情的丙,虽然丙是善意的,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并没有完成交付,而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实际完成交付。故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所以汽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C项正确。 35.〔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事实 〔解析〕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甲扔掉书包与其意志有关,排除A项,主观上具有消灭书包所有权的意思,排除B项。《民总》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排除D项。C项正确。 36.〔答案〕A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D项错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适用公证遗嘱,故选A,排除BC。 37.〔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只有B项正确。 38.〔答案〕A 〔考点〕除斥期间 〔解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的使用对象通常为形成权。A项正确。 39.〔答案〕C 〔考点〕居间合同 〔解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C项正确。 40.〔答案〕A。 〔考点〕合同的生效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创富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只是不能设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A正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甲因摆气球射击摊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大,因此法院判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B选项正确。 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题没有反映,排除C项。 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甲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处为应当知道),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应该也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D项也应当选。 *42【22】.〔答案〕ACD 〔解析〕自动投案。含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两种情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ACD均属于视为自动投案列举的情况,当选。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排除B项。 *43【23】.〔答案〕ACD 〔考点〕非法经营罪 〔解析〕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贷款,赚取利息,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本题选ACD。 〔考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聚众斗殴中的“械”是在斗殴中使用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物品,不限于管制刀具、枪支等。枪支及自带砍刀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中结果加重犯中的持械没有问题,BD正确;恶犬一般不能认定为械,A项应该排除;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的棍棒,虽然使用,其主观恶性不大,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结果加重犯中的持械。 *45【25】.〔答案〕ABCD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量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故本题选ABCD。 *46【26】.〔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对入伙前后的债务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内部对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故甲乙丙丁对此债务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项均当选。 *47【27】.B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出质须办理登记才能设立,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D项正确。 *48【28】.答案〕CD 〔考点〕遗赠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放弃古籍继承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5月18日甲对生效的行为不能单方撤销。5月15日、18日甲均未对3万元作出意思表示,5月28日要求执行遗嘱,超过2个月,视为放弃。因此,丙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也无需交付古籍。CD项正确。 *49【29】.〔答案〕ABD 〔考点〕合同承受 〔解析〕合同承受又称意定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在合同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完全退出合同关系。C项错误,排除。债权债务让与只要双方达成让与合意且经过甲的同意,即生效,D项正确。由于甲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丙可主张违约责任;此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BD项正确。 *50【30】.〔答案〕BCD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依据是否具有本权,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不能取得所有权,A错误。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B正确。依据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C正确。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D正确。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 *51【31】.答题要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 (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法律特征) (5)属于处断的一罪。 ∥说明:罪数形态这一章虽属于非重点章,但近年连续多年在此考主观题,特别简述题。2019年考生尚需稍加留意,未考过的简述题考点,重点掌握基本概念的特征。 *52【32】.答题要点: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说明:本题在教材《考试分析》表述有错误,将第(4)条内容,表述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幅度,造成丢分。建议大家使用教材《考点解析》作为主教材。 *53【33】.答题要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或对特定人如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效力。 *54【34】.答题要点: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和表演权的区别: (1)表演者的权利属于领接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 (2)表演者的权利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 (3)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4)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第二部分 非法学专用 四.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5.答题要点:本法条规定的是无罪过事件的两种情况: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如来自大自然:地震、火山爆发等。 (2)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56.答题要点: (1)“处分该不动产”是指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2)“债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 ∥法条分析题说明:刑法与民法的法条分析题注重考查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考查点往往是其概念、特征以及这些概念的关键词的含义及与相关制度的区分,答题时要求力求准确。从多年的命题规律来看,考生根据名师课程要求掌握,应对考试。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 57答题要点: (1)甲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的共犯。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和乙为索取赌债(2万元部分)非法拘禁李某并殴打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甲与乙采用殴打、威逼等暴力、威胁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李某(被害人本人)索要超过赌债部分的财物(1万元),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抢劫罪。上述行为,甲、乙共同故意实施,成立共犯 (2)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且再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成立一般累犯。 甲与乙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此外,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对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部分的定性问题没有规定,因此可以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常分析即可。注意正确理解“李某给家人打电话知家人送现金急用”,注意与绑架罪的区分,也是分析本案的关键。有的观点认为,甲、乙为索取超过赌债部分的1万元(超出50%),与所欠债务的数额之间差异不明显,只认定非法拘禁罪,此观点显然存在问题。无论超出部分差异是否明显,没有规定就应当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具体分析。 58.答题要点: (1)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要求分三期以上属于分期付款,本案中一共分为4期,所以属于分期付款。 (2)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和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支付完第一期后,一直未支付其他期价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全部价款1/5,所以可以解除合同。 (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成单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派遣单位进行了员工培训,所以没有过错,因此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考题的命脉很容易把握,一般常考的类型就那么几类(资料中有总结),要求考生结合历年真题认真体会。 ■第三部分 法学专用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 【35】.答题要点: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4)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①三者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不可分割。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③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36】.答题要点:绿色原则,又称生态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功能主要有三项: (1)指导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绿色原则引导和规范民事活动实现绿色发展目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私法利器。如未来编集民法典时应以该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2)约束功能。绿色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如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公益。 (3)补充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依据绿色原则寻求立法本意或法律价值取向,通过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 【37]】.答题要点: (1)甲、乙成立挪用公款罪。 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的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300万公款,情节严重,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挪用公款罪。乙明知甲挪用公款的不予归还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甲与乙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乙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乙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属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此种情形,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数额巨大”。 乙在单位询问时,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乙到案后,通过电话指引侦查机关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一般立功。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因甲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成立重大立功。 甲到案后,交代了全案,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说明:本案中,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款300万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成立贪污罪。 【38】.答题要点。 (1)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8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2)乙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虽然约定乙的房屋转移给丙,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甲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甲与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是合同的当时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3)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乙对李某的债务发生在与戊结婚之前,且乙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与戊的婚后家庭生活,所以戊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 (4)戊、丙、丁有权宣告甲失踪。
根据《民法总则》,宣告失踪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祖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戊作为配偶、丙作为子女,丁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乙失踪。
2018年法硕综合课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选择题与简述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答案〕C 〔考点〕科技与法 〔解析〕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立法者应尊重规律,认识规律,法律不可能完全对未来新事物做出规定,故A项错。执法必须依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在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新技术的推广不应被禁止,故B项错。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故D项错。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范围,同时也对立法提出了挑战,C项正确。 2.〔答案〕B 〔考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解析〕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并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并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排除ACD,故选B项 3.〔答案〕A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法的正义价值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在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该规定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故选A。 4.〔答案〕B 〔考点〕法的效力 〔解析〕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网络安全法》生效后,以往规范网络活动的行政法规与之冲突的将归于无效,故A项错。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B项正确。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C项错误。D项应表述属于属地管辖而非属人主义,故D项错。 5.〔答案〕D 〔考点〕司法法治原则 〔解析〕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是证明事实的材料,属于证据的一种,体现了司法法治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故选择D项。 *6【1】.〔答案〕C 〔解析〕命令说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A选项中命令说表述为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故A选项错误。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的效果,认为法律优劣的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B项错误。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定法应于自然法保持一致,C项正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 *7【2】.〔答案〕B 〔考点〕法律的特征 〔解析〕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故A项错。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故B正确。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实施来实现,法的实施不仅包括司法,还包括执法、守法等方式,故C项错误。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得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项错误。 *8【3】.〔答案〕A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相对法律关系,还包括绝对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与人身权等,故A表述错误,应选A项。B、C、D项表述正确,故排除。 *9【4】.〔答案〕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和为贵”可以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兼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可以积极推进调解制度的实施,B项表述正确,A、C项表述错误。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公民主张自己权利的渠道,但不是“和为贵”的体现,D项错误。 *10【5】.〔答案〕D 〔考点〕法的解释分类 〔解析〕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A项将历史案例归于历史解释,故A项错误。B项表述内容属于历史解释,而非体系解释,故B项错误。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而非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作出解释,C项错误。文义解释,根据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D项正确。 *11【6】.〔答案〕B 〔考点〕法律渊源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行政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与《监狱法》同属法律,位阶相同,C项错误。《人民警察法》相较于《公务员法》应属特殊法,D选项错误。 *12【7】.〔答案〕C 〔考点〕两大法系 〔解析〕A、B、D选项表述正确,排除。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13【8】.〔答案〕C 〔考点〕《独立宣言》 〔解析〕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故选C项。 *14【9】.〔答案〕D 〔考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解析〕政协委员产生需要经过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并非选举产生,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没有立法权,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C项错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D项正确。 *15【10】.〔答案〕B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没有行政法院。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B项正确,C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没有限制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D项表述错误。 *16【11】.〔答案〕D 〔考点〕通信自由 〔解析〕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项正确,ABC项错误。 *17【12】.〔答案〕A 〔考点〕地方性法规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有法律规定,B项错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法院无权审查地方性法规,D项错误。本题选A项。 *18【13】.〔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故A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5条 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项错误,D项正确。 *19【14】.〔答案〕C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B选项错误。根据第66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C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组成部门的领导无此要求,D项错误。 *20【15】.〔答案〕A 〔考点〕专门人民法院 〔解析〕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B项错误。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海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海事法院受理,不含刑事案件,C项错误。我国专门法院没有行政法院。D选项错误。 21.〔答案〕D 〔考点〕宪法的效力 〔解析〕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BC项表述正确,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故法院审判活动受宪法的约束,D项表述错误,故选D项。 22.〔答案〕C 〔考点〕宪法修正案 〔解析〕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五次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 23.〔答案〕C 〔考点〕国务院的职权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 24.〔答案〕B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解析〕根据《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第98条规定,A、C、D选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而非批准。A、C项也错误。故选B项。 25.〔答案〕B 〔考点〕全国人大代表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B项表述正确。根据第43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A项表述错误。根据第45条规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C项表述错误。根据第44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D项表述错误。 26.〔答案〕C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解析〕全国人大:(1)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主席团提名,人大投票决定。(2)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法院长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副检察长、检查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 由此可见,上述选项中只有C选项符合题意。 27.〔答案〕B 〔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解析〕自治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3)管理地方财政。(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其他方面的职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变通执行国家的政策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B项正确。ACD不属于自治权范围,排除。 *28【16】.〔答案〕C 〔考点〕《法经》 〔解析〕战国时期,李俚变法,制定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李奎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法经》六篇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故选C项。 *29【17】.〔答案〕A 〔考点〕秦朝刑事立法 〔解析〕秦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为“诬告发作原则”,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题目中甲所诬为死罪,而鬼薪属于作刑(徒刑),斩左右趾(剕刑)属于肉刑,髡钳城旦属于作刑附加耻辱刑,只有腰斩属于死刑,故选A项。 *30【18】.〔答案〕C 〔考点〕元朝罪名 〔解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处罚比一般强奸罪(杖107下)要重得多。C项正确。 *31【19】.〔答案〕D 〔考点〕北洋政府立法活动 〔解析〕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3)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ABC表述正确,D表述错误,故选D项。 *32【20】.〔答案〕D 〔考点〕翻异别推 〔解析〕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指定本州衙另一官员审理,属于别推,故选择D项。 33.〔答案〕A 〔考点〕故意犯罪 〔解析〕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故选A项。 34.〔答案〕D 〔考点〕唐律篇目或买卖契约 〔解析〕唐律12篇,分别为: (1)《名例》:主要规定了刑罚的名称和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2)《卫禁》:是关于皇宫、皇家宗庙、陵墓,和关口渡口、边防要塞的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 (3)《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选任、职守以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定。 (4)《户婚》: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5)《厩库》:是关于饲养牲畜、仓库管理、官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6)《擅兴》:是关于征调军队、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贼盗》:是关于严惩危害国家统治、危害人身安全,以及侵犯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 (8)《斗讼》:是关于惩治斗殴伤害和非法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 (9)《诈伪》:是关于惩治欺诈、伪造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10)《杂律》:将不便于列入以上各篇的罪名,集中规定于杂律之内。包括国忌作乐、私铸钱币、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堤防、水运、医疗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险等项。 (11)《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其他逃亡者(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的法律规定。 (12)《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监狱管理(囚禁)方面的法律规定。 据此,借贷是规定在《杂律》中,故选D项。 35.〔答案〕C 〔考点〕《大统式》 〔解析〕“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隋唐时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6.〔答案〕B 〔考点〕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解析〕经过刑制改革,汉代的刑罚种类大体上包括: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徒边、禁锢、赎刑、罚金等。此外,还增设”女徒顾山”,属于赎刑范围,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37.〔答案〕D 〔考点〕清中央司法机关 〔解析〕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是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 38.〔答案〕D 〔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39.〔答案〕A 〔考点〕化外人处罚原则 〔解析〕该题应适用唐朝时期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化外人有犯”,《名例》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指同一国家的侨民相犯,依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及唐朝人与外国人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纠纷,都一律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40.〔答案〕A 〔考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解析〕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41【21】.〔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包含几个法律规则。故ABCD选项全选。 *42【22】.〔答案〕ACD 〔解析〕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国家对人权保障负有重要责任,A项正确。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于公民权,B选项错误。保护人权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立法的基本原则,现代人权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C项正确。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D项正确。 *43【23】.〔答案〕ABD 〔考点〕立法 〔解析〕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A、B选项正确。政府部门一般没有立法权,它通过严格执法来管理社会,C项错误。立法将国家法治治理的观念体现出来,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一种方式,D选项正确。 *44【24】.〔答案〕AB 〔解析〕航空安全是一种秩序,与张某的自由相比,航空安全优于个人自由,A选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故B项正确。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拒绝登机,具有正当性,并未侵犯其公民权利,C项错误。航空公司将其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不是基于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追究,故不是民事责任,D项错误。 *45【25】.〔答案〕AB 〔考点〕专门委员会 〔解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领导,A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B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地方性法规,C选项错误。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D错误。 *46【26】.〔答案〕BD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 〔解析〕沉默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项错误。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因刘某不同意开具证明而拒绝其子入学,侵犯了刘某之子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涉及财产权,BD正确,C项错误。 *47【27】.〔答案〕BCD 〔考点〕国家主席职权 〔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C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B项正确。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的两项独立权利,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故A项排除。 *48【28】.〔答案〕ACD 〔考点〕唐代告诉的限制 〔解析〕唐朝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A项属于谋反案,,C项属于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D项属于80岁以上告子孙不孝,应当受理。B项违反“卑贱不得控告尊贵”不应当受理。故应当选ACD项。 *49【29】.〔答案〕BD 〔考点〕明朝法律形式 〔解析〕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理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行的行政规则。A项错误。条法事类,为南宋孝宗帝时期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啊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C项错误。明朝初期,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明孝宗时期,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BD正确。 *50【30】.〔答案〕ABCD 〔考点〕清《法院编织法》 〔解析〕沈家本组织修订《法院编制法》,1910年2月允准颁行,《法院编制法》引进了诸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合议制,民刑分理,审检分理等原则。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 *51【31】.答题要点: (1)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为此必须做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 ∥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它是法律良性运行的保障机制。 ∥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等内容。 ∥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基本原则,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除了上述五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包括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诸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它们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遵循。 ∥说明,题目考察是新理论,作为简述,需要一定的总结能力。大纲要求了前四点,为主得分点。 *52【32】.答题要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秘密投票的原则。 *53【33】.答题要点: (1)宣称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成文法律体系。 (3)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第二部分 非法学专用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4.答题要点: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习惯是在国家法之外,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逐渐养成,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并为某一社区或者整个社会普遍遵从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习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必须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果有正式渊源则不能适用,适用习惯必须穷尽了所有的正式渊源方能适用,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3)属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两个,其中对于司法审判的功能包括:对法官理解与适用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说明:题目结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考察法律渊源中非正式渊源的适用、法律要素中的法律原则,就有一定的综合性,命题方式相对灵活。 55.答题要点:难度是0.578,区分度是0.6354。 (1)不合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村民罢免,镇政府无权直接撤销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2)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村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方案。 ∥说明: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权利,是宪法分析题的一个常考点。 56.答题要点: (1)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唐朝时期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注重“慎刑”。唐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后悔,认为死者不可复生,为避免错杀,实行三复奏。后唐太宗认为实行三复奏,时间仓促,难以考虑充分,故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是进一步慎重表现。 (2)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 (3)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57.答题要点: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培养和养成法治思维,具体包括养成规则思维、平等思维、权力制约思维、程序思维等。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可以结合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怎样的规则思维展开论述)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便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应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慎重对待权力行使的边界,把自己置于监督约束之下。(可从从国家工作人员自愿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来论述)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国家工作员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8.答题要点: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与借鉴。 本材料是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提出的立法指导原则,也是处理外来法与本国固有法关系的原则,该材料总结了三个基本原则:折衷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尊重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在清末修律中,清朝廷引进各国法律。并没有全盘吸收,而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外国法,既吸收引进各国近现代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又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 清末修律处理外来法与本国固有法之间关系的原则,对于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启示: (1)应当合理引进吸收当代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 (2)应科学、理性地对待国外的法学理论,清末修律已能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理论、原则和制度,当今中国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法律移植更应该持开放的态度; (3)在吸收借鉴外来法律的同时,尊重我国国情和善良风俗,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协调,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兼容性,以确保法律移植的良好效果。 (4)要对自有的优秀法律文化自信,坚持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律移植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要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我们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既不能全盘吸收,也不能故步自封,要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外国法,吸收对自己有用的部分,完善中国法律体系。
∥说明:本题为综合题型,结合法制史与法理学考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早在法硕联考之初考察过本类题型,考生注意宪法、法制史与法理之间有结合点的知识点的学习,此类题目利用体系学习法,对应考有很好地帮助。 ■第三部分 法学专用 【34】.答题要点: (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该《办法》在中国领土的范围内均有效。 (2)社会发展与法律变革关系: 第一,社会发展变化决定法律变革。社会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变革是由社会发展决定的,社会发展推动着法律的变革。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第二,法律变革反作用于社会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法律变革反作用于社会发展。 第三,法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着局限性。法具有保守性、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法律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不断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与问题予以合理地规范和调整,能够引导和保障社会良性发展。 第四,法律变革对社会发展具有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法律变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变革赶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或者超越社会发展的速度,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总之,我们要根据社会发展,适时变革法律,更好地体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 【35】.参考答案: (1)“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这里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制度”是指法律、制度;“关进笼子”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合理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将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2)法治的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 第一,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也是权利保障原则的逻辑要求。强调权力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刚性特点实现“规则之治”,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权力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特别是行政权力要受约束。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能之间的制约。如不同级别的审判之间、审判活动中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制约等。∥主要法律通过三个方面约束:规定权限、规定程序、规定责任。 第三,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能够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3)权力制约原则的意义: 权力制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贯彻依法办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为保证一种职权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必修借助另一种职权的制约与督促。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这一点也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说明:题目考点是论述题常规重点,要求考生分析给出的名人名言或法律俗语,判断并回答出涉及的法律制度。展开论述本制度或根据提问作答,分析制度可以联系实际,适当展开论述。从本题可以看出,《考试分析》给出的关于权力制约原则的阐述,对于回答论述题,内容显然不够,推荐考生使用《考点解析》,适当结合《考试指南》。 (1)不合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事件中,修建文化活动中心属于村公益事业,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政府无权要求村委会执行其指令。 (2)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遵守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规定,避免将村委会当作政府的派出机关;提高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素质,增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沟通;加强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说明:本题考点同非法学第55题,村民委员会及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等是一个常考点。 【37】.参考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通过对司法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权。 为保证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人权,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 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 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 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 在侦查过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移送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说明:2018年宪法新增了监察机关,19年考试仍是热点。 【38】.参考答案: (1)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疏议”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 (3)律、令、式是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规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律、令、式既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履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三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灵活性,形成了周密的法律体系。
∥说明:唐朝属于重点章,分析题高频考点:唐-明-清-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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