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吕某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对孙某提起的诉讼,判决被告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以及部分利息共计15万余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17日,原告吕某为解决其儿子和被告孙某女儿的婚后住房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以被告名义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原告吕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吕某即将前述款项交付给被告。2007年4月,吕某的儿子与孙某的女儿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吕某将被告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及从2002年6月17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予,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支付讼争款系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享有争讼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之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