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具体而言是军人的战斗义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身体”,是指自行借助刀、枪等器械等工具或者利用自身的体力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自己授意、指使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自伤手段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逃避军事义务”,是指以身体有伤为故不履行依法应尽的军事义务。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切实查明行为人是自伤还是误伤。误伤是行为人因过失而伤害自己的身体,误伤不能以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自伤身体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荣誉或掩盖失误,则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2.本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罪的竞合:
行为人在实施投降、战时违抗命令、战时临阵脱逃、违令作战消极等犯罪时,可能会采取自伤身体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如行为人在被敌人包围的情况下自伤身体,以此来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或者行为人在部队向敌人发起冲击时自伤身体,以此来逃避随部队进攻敌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与其欲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对此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不再定战时自伤罪,但应将自伤行为作为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 法定刑
依照《刑法》第4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