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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科教园法硕资料要点解读——民法学主观题考前点题

第一部分 民法学主观题考前预测

[日期:2007-02-08] 来源:科教园资料部  作者:昶霖 [字体: ]

 

文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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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07年法律硕士考前资料要点解读

参照资料:1、科教园法硕07年串讲班资料4第25页民法学考点分析■;2、科教园法硕07年主观题预测班资料二第28页民法学主观题要点分析■。3、科教园法硕07年主观题预测班资料三第1页民法讲义■及网上公布的讲义补充(北京)。4、科教园法硕07年主观题预测班上海班民法讲义■。

提示:本文是对上述资料主观题部分归纳汇总,第一部分是按照题型对主观题提炼,第二部分是按照章节汇总,两部分的重点内容是重复的,以帮助考生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学习。

学员可以根据本文思路与我在课堂上的指引对其它各科进行类似分析,主要预测已经在印制的资料中,我不再进行同样的分析。

■■第一部分 民法学主观题考前预测

简述题重点训练题

【考点1】⒈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它的成立要件■■

⒉简述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评析: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辨析题考点

【考点2】⒈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⒉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⒊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考点3】⒈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有效条件■

⒉简述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⒊简述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

 

【考点4】⒈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条件)、效力(法律后果)以及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意义▲▲▲

⒉简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⒊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考点5】⒈宣告死亡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撤销的法律效果▲▲▲

⒉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⒊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点6】⒈简述要约和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⒉简述要约、承诺的概念与条件▲

 

评析: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条分析考点

【考点7】⒈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条分析重点训练题:

 

【考点1】P180债的主体的变更■。

评析:债的主体的变更——案例分析考点

⒈《合同法》第88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中的合同承受』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其它法条应当注意:

⑴《民通》第44条或《合同法》第90条※:企业合并

⑵《继承法》第33条※:继承。

⑶《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的出卖(买卖不破租赁)

⒉《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

⒊《合同法》第84条:▲▲『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考点2】特殊侵权■:

⒈《民法通则》第125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

⒊《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

 

【考点3】抗辩权▲▲:

⒈《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⒉《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⒊《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

 

【考点4】▲

⒈《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法》第48条、《民通》第66条『无权代理』

评析:缔约过失责任——法条分析原题

⒉《合同法》第42条、第58条▲『缔约过失责任』

⒊《民法通则》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⒋《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的规定』

 

辨析题训练题

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出辨析。

⒉※侵权行为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出辨析

⒊“撞了白撞”,请你运用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及知识进行辨析。

⒋“商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就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撤销和撤回。”。请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说法。

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债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效力。辨析该观点。

评析:有权不使过期作废。——辨析题原题

⒍“有权不使过期作废。”请用民法原理分析该说法。

⒎“买卖不成仁义在”,请用合同法原理评析该说法。

⒏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用物权法原理分析该说法。

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请用要约、承诺原理分析该说法。

⒑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是决定所有物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只有所有人有权形式处分权。

⒒肥水不流外人田。

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迟到的承诺无效。

⒔甲将一头病牛抛弃,乙拾得后精心喂养,成为一头高产奶牛,甲以所有人的意思要求返还,乙予以拒绝。甲称:该牛原为他所有,乙理应归还牛。试运用民法原理对此加以评析。

⒕父债子还;欠债还钱,天经地议;

⒖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的区别出辨析

⒗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案例分析考点分析

评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考点

继承——简述题考点

1、合同法考点:主要通过合同、遗嘱、婚姻、收养的具体的行为考总论部分的知识点。容易涉及的知识点有合同的订立中要约、承诺、缔约过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保证的种类。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设定,法律上所规定的重复抵押、禁止重复抵押指的是价值的重复而不是标的物的重复;质权的设定,尤其是权利质权设定的条件。

2、特殊侵权出题。主要涉及以下基本适用类型及其适用的归责原则: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之人损害致人损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其它考点涉及紧急避险等。

3、继承结合婚姻法出题。婚姻与继承是案例分析的重要考点。考点涉及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收养及收养的条件;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遗嘱的有效条件等。

案例分析举例补充:

【举例1】参见主观题预测班资料二P29。

评析:近似案例

【举例2】: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心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这是乙对甲说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说现在有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可以给乙作质押,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乙想自家的院子较小,就对甲说我家没有地方放车,货车就暂时放在你家了吧,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乙方感觉放心了,事后甲从乙借的20万元现金。后来由于甲做生意血本无归,无力支付借款,乙找到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比较着急,就询问了律师朋友,便对丙说我已经询问了律师朋友,我们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想摩托车应该归自己了吧,乙找到律师了解,律师说因为担保合同约定摩托车约定不能还款归乙所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非常恼火,难道自己精心设计的担保都没用了,20万元打水漂了吗?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更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分析: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保护,因为房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生效要件,担保合同无效。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3、乙不能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因为质押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的,质押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货款的比例清偿。

4、我认为乙能够行使摩托车的质押担保物权,但不能流质归自己所有,而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即质押成立但流质的条款无效。中央电台律师在讲解本案中说摩托车因规定流质使得质押担保无效,本人持不同看法。

【案例3】:某村民甲由于外出,将其家的一头牛交给同村村民乙代为饲养,村民乙将牛饲养了几天后便将牛卖给邻村的村民丙,村民乙用卖牛的价款2000元还了债务,村民丙将牛牵回后栓在门口,由于没有拴好,牛走失。某村村民丁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看到这头无人看管的牛,便捡回了家,见无人前来认领,便到牛市上将牛卖给了戊,戊在牵牛正准备回家的时候被前来找牛的丙遇到,被诉到法院。

问题:1、该牛的归谁所有?2、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1、该牛归丙所有,因为丙适用善意取得,但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乙卖牛属于无权处分,乙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丙取得所有权将牛牵回,应当向戊补偿,补偿后向丁追偿。

其他案例参见科教园主观题预测班资料。

 

 

【说明】:2007年我校预测再创新高,因试题尚未公布,录取工作尚未完毕,不便公开详细预测对照,故仅摘录民法学考前网上主观题点题原文,供大家参考。

本文点题部分共3页,除简述题善意取得未提及外,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常规授课重点,其它四个大题均押中,其中法条分析与辨析题为原题。

 

附件:本文考前传给会员:

考前发给您及法硕考生的文件密码(学员部分资料):

科教园法硕07年资料要点解读——民法学主观题考前点题■■:打开密码:jm99year2007

 

原件可参见:http://www.fashuo365.com/show.aspx?page=3&&id=3791&cid=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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