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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6套卷》与真题对照

[日期:2017-06-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6套卷对照试题】【试题对照6套卷】【书评】【真题

2017年《法硕6套卷》与真题对照

2017年《6套卷》主观题押中原题举例:

{法简2017.3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要件。——押中原题查看

{简2017.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押中原题→查看

{简2017.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押中原题查看

{法简2017.3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押中原题查看

{简2017.5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押中原题查看

{法条2017.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法条分析题。——押中法条分析题→查看

2017年《6套卷》选择题押中原题举例:

综合课《6套卷》卷6-34(P89)与{单2017.38}原题完全相同→查看

34.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A.坐赃 B.受财不枉法 C.受所监临财物 D.受财枉法

综合课《6套卷》卷3-39(P43)押中{多2017.60}同题→查看

综合课《6套卷》卷3-42(P43)押中{单2017.33}同题→查看

综合课《6套卷》卷4-56(P60)押中{多2017.19}同题→查看

 

 

第一部分 法硕专业基础课

说明:“《6套卷》P1卷1-3”指“2017年法硕《6套卷》第1页试卷1第3题”

{多2017.45}:2017年试题多选题第45题。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一

■《6套卷》卷1-3(P1):

3.下列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的有()。

A.甲某盗窃一张信用卡,采用伪造信用卡签名的形式大肆刷卡消费

B.乙某使用伪造身份证将手机申请入网,恶意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

C.甲某雇乙某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途中,乙某谎称车胎漏气骗甲某下车观看,甲某下车后,乙某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己有

D.甲某与乙某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乙某信用卡的密码。某日甲某一人在宿舍时发现乙某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甲某捡起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万元现金后,又将信用卡放到原处

答案:B。考点:诈骗罪。解析:B项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构成诈骗罪,为正确选项。如果是盗接、盗用他人的电话线路、电信号码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A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项构成抢夺罪,乙某将甲某骗下车,趁机驾车逃走,甲某并没有自愿交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项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不是在房间内捡到,而是在其他公共场所捡到信用卡后盗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真题对照:

{多2017.45}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有()。——同题干★★★

A.甲伪造名画,冒充真迹卖给他人   

B.乙设立赌博网站,招揽小学生参与赌博

C.丙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获利4000元

D.丁用短信将邻居家从家中骗出,趁机进入邻居家拿走1万元现金

答案:AC。【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指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③骗取④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AC选项正确。B成立开设赌场罪,D选项构成盗窃罪。

 

■《6套卷》P5卷1-41:

41.下列犯罪属转化犯的是()。

A.携带凶器抢夺的      B.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C.侮辱诽谤引起他人自杀的  D.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人的

答案:AB。考点:转化犯罪。

解析:刑法中的转化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转化型故意伤害罪,主要包括: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犯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的,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的,犯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的等情况;二是转化型抢劫罪,主要包括: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C项侮辱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仅对其侮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对他人的自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人的,属于情节加重行为,但仍属于拐卖妇女罪,并不转化为强奸罪。

真题对照:

{单2017.16}1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是 ()。——原题★★★★

A.抢劫未果却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B.强奸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

C.刑讯逼供时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的

D.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的

答案:C。【考点】刑讯逼供罪认定中转化的故意伤害罪。

【解析】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C正确。ACD项分别按照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6套卷》卷1简答第52题(P7):

52.简述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的概念、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案要点:(一)竞合犯(略)

(二)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1)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主观要件)(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外部特征)(3)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法律特征)(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真题对照:

{法简2017.31}3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要件。——原题★★★★★

答题要点: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其特征:(1)主观要件: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外部特征: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法律特征: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6套卷》卷1简述第53题(P7):

53.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从动机看,管理人应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③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真题对照:——押中法条分析题★★★★

{法条2017.58}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要点:(1)该条规定的是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

(2)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二

■《6套卷》P17卷2-12:

12.对下列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严重暴力犯罪分子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D。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忆时要注意区分“可以”、“应当”。

真题对照:

{单2017.9}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同题★★★★

A.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A。【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3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套卷》P17卷2-14:

14.程某在自己的货摊上拾得一张信用卡。因存折加有密码,程某多次估猜后,到某提款机以猜想的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此后程某多次从信用卡中取钱共计13300元。后来失主挂失存折,程某再去取钱时被抓获。程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侵占罪  D.金融诈骗罪

答案:B。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选B。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抢劫信用卡又使用的,使用金额计入抢劫金额。拾得存折取款视情况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及侵占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相关司法解释可参照。

真题对照:

{单2017.13}13.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是 ()。——同题★★★

A.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D.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答案:D。D。【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套卷》P19卷2-28:

2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些有效,有些无效

答案:A。考点:宣告失踪的后果。

解析: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同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真题对照:

{多2017.46}46.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可以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同考点★★

A.甲所欠税款 B.甲所欠债务 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 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答案:ABCD。【考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解析】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6套卷》P20卷2-39:

39.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就卖给甲

B.如甲报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答案:B。考点:优先购买权。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甲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同等的条件下究竟谁能优先购买呢?因为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承租公司购买。

真题对照:

{单2017.33}3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同考点★★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C。【考点】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

【解析】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丧失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套卷》P20卷2-41:

41.某日晚,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甲、乙来到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答案:BD。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甲、乙共谋盗窃,构成盗窃罪共犯,乙负责放风,对甲进入丙家实施的抢劫行为,乙没有共谋,也没有预知,对甲的抢劫行为,乙不承担责任,甲的行为构成抢劫,乙构成盗窃,按照共犯部分说理论,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真题对照:

{单2017.6}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同考点★★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考点】共同犯罪、盗窃罪与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共同犯罪行为包括:①实行行为;②帮助行为;③组织行为;④教唆行为;⑤共谋行为。甲乙有共谋行为,乙虽然没去偷,参与销赃,构成盗窃罪共犯。丙属于事后销赃,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6套卷》P21卷2-45:

45.下列哪些情形只能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A.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B.《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的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答案:ABCD。考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解析:依照《刑法》规定,ABCD项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

真题对照:

{多2017.43}43.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同题★★★★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答案:BC。【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以下3种情况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排除AD选项。

 

■《6套卷》P21卷2简答第52题:

52.简述一般自首或特别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案要点:(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①自动投案。含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两种情况。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单2017.10}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①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真题对照:

{单2017.10}10.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同考点★★★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答案:D。【考点】特别自首

【解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1)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2)属同种罪行的(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三

■《6套卷》P31卷3-3:

3.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考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解析: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在本案中,赵某教唆李某杀害王某,但是由于王某未在家,李某未能将王某杀害,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属于典型的“教唆未遂”。赵某未教唆李某强奸王某之妻,强奸行为属于李某个人行为,二者并不构成强奸犯的共犯,李某单独承担责任。复习时还应注意,若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真题对照:

{单2017.14}14.下列选项中,应以强奸罪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同考点★

A.甲利用业务关系,在女推销员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

B.乙在拐卖过程中,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

C.丙宣传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求医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

D.丁将男性同事灌醉,趁其熟睡与之发生同性性行为

答案:C。 【考点】强奸罪。

【解析】行为人利用职权、业务关系引诱妇女,女方基于相互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成立强奸。A项不成立犯罪,D项男子不成立强奸罪的对象,B项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排除ABD。强奸罪中关于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故选C项。

 

■《6套卷》P32卷3-13:

13.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B。【考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2)假想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中,甲误以为只要得到幼女的同意即可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犯法的。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得到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因为幼女对自己没有性的自主权。甲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中的第一种情况。因此,B项正确。

真题对照:

{单2017.5}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同考点★★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答案:B。【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真题对照:

{法论2017.35}35.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同考点★★

答题要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性质,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评价: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评价:不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评价: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6套卷》P32卷3-15:

15.在我国注册登记、悬挂我国国旗的由日本人经营的一艘远洋客轮,停泊在法国马赛港时发生一起案件,船员甲(中国人),在甲板上散步时,被英国人乙开枪打死,我国对此案件()。

A.无管辖权,因为船舶停靠地为法国,应当由法国管辖

B.有管辖权,因为被害人为中国人,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

C.无管辖权,因为侵害人为英国人,由英国当局管辖

D.有管辖权,船舶乃我国延伸之领土,依据是属地管辖原则

答案:D。考点:属地管辖权,领土延伸问题。

解析:以下两种情形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在我国注册登记,悬挂我国国旗的远洋客轮属于我国的船舶,我国对于发生在该船舶上的犯罪当然具有管辖权。

真题对照:

{单2017.2}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同考点★★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考点】空间效力。

【解析】保护管辖权▲记忆:领域外、外国人、原则不追究。《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6套卷》P33卷3-17:

17.《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条采取的是()。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 D.引证罪状

答案:B。考点:罪状。

解析: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真题对照:

{单2017.12}12.我国刑法第266条中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这种罪状是 ()。——同考点★★★

A.叙明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引证罪状

答案:C。【考点】罪状。

【解析】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描述即是简单罪状。同{单2013.16}

 

■《6套卷》P33卷3-18:

18.对以下妨害公务的行为,认定不正确的是()。

A.行为人暴力抗拒缉私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B.行为人暴力抗拒缉毒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C.行为人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D.行为人暴力抗拒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答案:B。考点:妨害公务罪。

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暴力抗拒,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定罪从重处罚,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质上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走私毒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是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不正确。同时注意,暴力抗拒,走私普通货物的,按走私罪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真题对照:

{单2017.17}17.下列选项中,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是 ()。——同题★★★

A.甲3次煽动他人在政府门前广场非法聚集

B.乙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

C.丙纠集多人打砸警车,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

D.丁纠集多名亲友,在村口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

答案:C。【考点】妨害公务罪。

【解析】妨害公务罪指①以暴力、威胁方法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③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AB项中缺乏暴力、威胁方法,D项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排除。

 

■《6套卷》P33卷3-20:

20.甲某向乙某借了5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5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则()。

A.甲某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B.甲某构成绑架罪

C.甲某构成抢劫罪

D.由于甲乙之间的高利借贷是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某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C。考点:抢劫罪。

解析:本题中甲某因欠乙某5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赖掉,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的5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5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其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只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进行的预备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真题对照:

{多2017.44}44.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同考点★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拷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答案:ABD。【考点】非法拘禁罪。

【解析】本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或劳务报酬或追索高利贷等。ABD项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选。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 ,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C项构成非法拘禁罪,排除。

 

■《6套卷》P35卷3-36:

36.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考点:教育机构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刘某将李某打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师张某在学生春游期间,未尽到照顾学生的责任,应认定为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

真题对照:

{多2017.49}49.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出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同考点★★★

A.小明的母亲 B.幼儿园 C.小明的父亲 D.余某

答案:ACD。【考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小明的老师余某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幼儿园来承担责任。

 

■《6套卷》P36卷3-40:

40.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丧偶儿媳 B.子女 C.父母 D.祖父母

答案:D。考点: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解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所述,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丧偶儿媳、子女和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A、B和C项。

真题对照:

{多2017.48}48.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同题★★★★

A.乙 B.丁 C.戊 D.庚

答案:ABC。【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

【解析】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乙为配偶,丁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AB选项正确。戊是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的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代位继承人是否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尚无权威说法),阅卷答案中包含C项正确。庚没有继承关系。排除D。

 

■《6套卷》P38卷3案例第59题:

59.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到货款后,丙将货款汇至甲的个人账户。事后查明,丙为了能够长期给制造公司供货,以甲的妻子乙的名义给甲五金公司10%的股份(未实际出资,甲乙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乙去五金公司领取现金。

案例二:张三19周岁,李四17周岁,王五15周岁。张三伺机行窃某汽车制造厂仓库,问李四是否愿意一起干,李四表示同意,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由李四在外望风,张三入库盗窃。李四找熟人配制一把万能钥匙交给张三,下班回家,李四感到此事万一被发现,要进监狱,便打消了犯罪念头,不想再去行窃。当夜张三又约表弟王五按时来到仓库门口,迟迟不见李四来,便用李四配制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出汽车配件,卖得赃款12000元。张三分给王五2000元,拿出1000元给李四,被李四谢绝。第二天晚上,张三又约王五在一偏僻小路上抢劫某女青年财物共计价值4000元,后二人销赃时被巡逻警察查获。

阅读案例一,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2)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阅读案例二,请回答以下问题:(3)张三、王五、李四的行为构成何犯罪?李四是否成立中止,为什么?(4)对张三、王五、李四应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1)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从犯)。

(2)丙成立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 丙明知甲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赠干股,让甲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3)张三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王五构成抢劫罪,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李四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不成立中止,构成既遂。李四因没有彻底地消除自己对张三犯罪的帮助行为(配钥匙)的影响,也没有主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中止。

(4)对张三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张三已年满18周岁,系主犯,并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王五按抢劫罪处罚,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王五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从犯,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四构成盗窃罪,是从犯,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分析】本案属于贪污、盗窃、挪用、侵占等侵财类,是刑法常考的一个案例分析类型,主要涉及罪名: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案例一为非法学案例考点:——同考点★★★

{案2017.59}59.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对外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40万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考点: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

答案要点:(1)贪污罪和受贿罪。甲是负责扶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扶贫工程项目,非法占有了虚高工程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负责验收时,公然索贿,在收受他人财物后才进行验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为了促使甲验收工程,以获得工程余款,在甲索贿的情形下送给甲钱财,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3)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甲使之产生恐惧,并向自己交付1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为法学案例考点:——同考点★★★

{法案2017.37}37.甲(成年)带着乙(17岁)和丙(15岁)入室盗窃,丙望风因害怕中途跑了,甲乙盗窃完见屋内有女王某,甲强奸王某后,乙欲强奸但因太紧张遂放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三人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2)量刑方面有哪些考虑的情节。

答案:(1)甲乙构成盗窃罪与强奸罪共犯,实行数罪并罚。丙不成立犯罪。甲乙丙的入室盗窃行为,因丙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甲乙已满16周岁,成立盗窃罪共犯。对于甲乙对王某强奸,有共同的故意,成立强奸罪(既遂)承担强奸罪的刑事罪人,对于甲乙对王某强奸的行为,对于丙属于行为过限,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带领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主犯,乙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未满18周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乙欲强奸但因太紧张遂放弃,不成立犯罪中止,因甲的既遂而既遂。甲乙对王某强奸构成轮奸,对于轮奸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档量刑。

∥◎《6套卷》P7卷1案例 分析第59题:考点: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四

■《6套卷》P48卷4-7:

7.办案民警柳某接受犯罪人家属的贿赂10000元,在立案情况中将犯罪人李某的年龄由18周岁改成16周岁,企图在审判时使李某获得从轻处罚。那么,李某()。

A.按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B.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C.构成受贿罪和伪证罪

D.按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考点:受贿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及第385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本案应当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真题对照:

{单2017.18}18.甲(建委主任)在与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取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同考点★★★

A.构成受贿罪 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A。【考点】受贿罪。

【解析】甲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教唆犯、帮助犯及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如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犯。

 

■《6套卷》P48卷4-11:

11.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和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考点:特别自首的认定及量刑情节。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本题中,甲某已经被捕,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交代了本人所犯异种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择C项。

真题对照:

{单2017.10}10.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同考点★★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答案:D。【考点】特别自首。

【解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1)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2)属同种罪行的(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6套卷》P48卷4-12:

12.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哪个说法不正确()。

A.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B.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C.甲为杀害乙而朝乙射击,却击中了乙身边的丙,致丙受伤,对甲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甲杀丁并碎尸,用塑料袋包装,对乙谎称是鸦片,以5000元的价格托乙运至火车站寄存柜中存放。乙按吩咐搬运至寄存柜中。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D。考点:认识错误的分类。

解析:A项“假想无罪”是指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够免责,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B项为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正确。C项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这种错误是行为人实际能力不足而没能实现犯罪目的,而非主观因素导致,因此仍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未遂)处罚,正确。D项甲隐瞒运输标的委托乙帮其转运,乙客观上并无与甲共谋毁灭证据的意思联络,而误以为是毒品加以运输,其犯罪行为是毒品犯罪,而不是毁灭证据罪,故D项错误。

真题对照:

{单2017.5}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同考点★★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答案:B。【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6套卷》P50卷4-22:

22.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解除条件 B.肯定延缓条件 C.否定解除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答案:A。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按所附条件的作用,可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后者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此外,按所附条件的内容,又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而后者则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

真题对照:

{单2017.31}31.甲、乙约定:甲赠与乙紫砂壶一把,该合同在乙结婚时生效,该合同属于 ()。——同考点★★

A.附确定期限的合同 B.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C.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答案:C。【考点】附条件与期限的分类。

【解析】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6套卷》P52卷4-43:

4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表述是()。

A.甲与乙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乙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乙提出分手。甲怀恨在心,将乙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乙母砍伤。甲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B.丙在抢劫丁财物的过程中致丁死亡,丙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C.戊抢夺李老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因用力过猛致其摔倒在地身亡,戊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D.庚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D。考点:罪数的判断。

解析:A项考查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虽然甲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性质的罪名,所以不能成立连续犯,应分别单独定罪数罪并罚。B项是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戊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D项庚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杀害被保险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参见《刑法》第198条第2款。

真题对照:

{单2017.19}19.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同考点★

A.想像充分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牵连犯

答案:D。【考点】牵连犯。

【解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甲的杀妻行为是骗保行为的手段,骗保行为是目的行为。

真题对照:

{单2017.20}20.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同考点★

A.合同诈骗罪一罪 B.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一罪 D.保险诈骗罪一罪

答案:B。【考点】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

【解析】对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数罪并罚处罚。

 

■《6套卷》P53卷4简答第51:

51.简述假释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真题对照:

{简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押中原题★★★★★

答案要点: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按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五

■《6套卷》P65卷5-30:

30.小宝在南湖餐厅就餐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小宝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罗伟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朋友小娟。小娟在外出购物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老乡赵二,这块手表应归()。

A.小宝所有 B.罗伟所有 C.小娟所有 D.赵二所有

答案:C。考点:遗失物。

解析:小宝未在期限内认领,丧失所有权。罗伟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通过赠与将所有权转让给小娟,故小娟具有所有权。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真题对照:

{单2017.27}27.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3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支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同考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考点】盗窃物的取得与追索。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条规定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6套卷》P67卷5-47:

47.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答案:ABCD。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BC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真题对照:

{单2017.21}21.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同考点★★★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答案:D。【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A项不形成民事权利与义务,B项不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C项商谈尚未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故排除ABC项。D选项中甲与乙公司之间构成侵权责任关系,正确。

 

■《6套卷》P67卷5简答第51:

5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真题对照:法学

{简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押中原题★★★★★

答题要点: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真题对照:法学

{法简2017.32}3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押中原题★★★★★

答题要点: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6套卷》P67卷5简答第54题:

5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案要点: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真题对照:

{简2017.54}5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押中原题★★★★★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5)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六

■《6套卷》P77卷6-5:对照{单2017.15}

5.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A.民警甲,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丁

B.工人乙指使其10岁的侄儿盗窃他人5000元

C.副县长丙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

D.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假币

答案:A。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B项乙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从丁行为单独论处,注意与《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相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没有教唆犯和实行犯之分,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

真题对照:

{单2017.15}15.甲为了报复素有矛盾的刘某,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捕。甲的行为构成 ()。——同考点★★

A.诬告陷害罪 B.诽谤罪 C.报复陷害罪 D.伪证罪

答案:A。【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6套卷》P79卷6-14:

14.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考点:不作为。

解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此,C项正确。

真题对照:

{单2017.3}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同考点★★★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答案:B。【考点】不作为的分类。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B项构成逃税罪,故选B。A项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而非遗弃罪。

 

■《6套卷》P79卷6-15、卷6-18:

15.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C.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B选项中,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D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8.甲女移情别恋,听说骑摩托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便购买一辆大功率摩托车送给其丈夫乙,企盼乙能被撞死。乙在一次骑摩托车时超速,果真发生交通事故摔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间接故意杀人罪

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甲虽然希望乙死亡,但其送大功率摩托车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骑摩托车发生意外属于骑车人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摩托车人。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甲希望其丈夫死亡属于思想犯,尚不能构成犯罪。

真题对照:

{单2017.4}4.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同考点★★★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1)客观性。(2)相对性。(3)必然性。(4)复杂性。A中乙的死亡原因是汽车坠崖,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缺乏必然性。B中属于迷信犯,缺乏客观性与必然性,不成立犯罪。C中乙的死亡原因是花盆砸中,殴打致轻伤没有必然性。D项中甲的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选D项。

 

■《6套卷》P79卷6-16:

16.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根据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其丈夫以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C选项正确。

真题对照:

{单2017.13}13.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是 ()。——同考点★★★

A.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D.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答案:D。【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套卷》P84卷6简答第51题:

51.简述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答案要点:

按照《刑法》第69条,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数个主刑中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即分别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的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单2017.11}

(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真题对照:

{单2017.11}1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 ()。——同考点★★★

A.吸收原则 B.简单相加原则 C.并科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答案:D。【考点】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使用规则。

【解析】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

 

■《6套卷》P84卷6辨析第55题:

55.请对“在假想的防卫场合,不发生故意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该说法正确。

(2)因为在假想的防卫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存在侵犯的故意。

(3)如果有罪过且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应的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罪过,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构成犯罪。

真题对照:

{单2017.8}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 ()——同考点★

A.事前防卫  B.假想防卫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同{法单2014.10}。

 

■1.《6套卷》P85卷6案例第60:

60.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为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修理,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乙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丙的质押权何时产生?

(4)甲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5)丁驾驶不当造成汽车受损,甲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6)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答案要点: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08年2月5日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乙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于2008年2月15日生效,丙的质押权于2月16日产生。

(4)甲应当向丙主张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丙返还缴纳的1.5万元定金。

(5)甲应该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6)戊不能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2.《6套卷》P23卷2案例第60题:

60.杨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遂将牛牵到集市上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将牛出售给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1)假设该牛未丢失,杨某于2004年9月因农活忙需要用牛,杨某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2)在该牛丢失以后,李某与杨某8月10日的协商构成租赁合同的何种条件?为什么?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杨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耕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李某卖牛所得的利润500元,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为什么?

(6)杨某可以根据哪些理由向法院请求救济?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因为如果李某找不回该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的损失,说明找不回该牛是租赁合同消灭的条件,所以为解除条件。

(3)合同有效。李某不是该牛的所有权人,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题目给出的不是买卖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为效力待定。

(4)不能,因为张某取得该牛时为善意,且为有偿取得,构成善意取得,其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5)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因为李某取得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李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根据民法理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500元。

(6)杨某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所得的利益,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李某赔偿损失。

考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权

真题对照:(非法学)——同考点★★★

{案2017.60}60.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

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丁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考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成立,合同解除权。

答案要点:

(1)有效。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三》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有效。

(2)享有抵押权。丙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

(3)有权。乙不能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丙有权解除合同。

真题对照: (法学——同考点★★

{法案2017.38}38.甲委托乙加工模具并签订合同,加工费100万,支付定金30万,乙加工完abc三种模具并在交付期前交付了a和b,因甲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拖欠乙20万,故乙未交付模具,甲主张解除合同。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属于什么有名合同?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是否能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考点:属于什么有名合同 押题有 定金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权 押题里有

答题要点:(1)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定金部分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以上部分无效;即支付的30万定金中20万部分有效,超出的10万无效。

(2)不能,因为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条件。甲乙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不具有《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因甲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拖欠乙20万,故乙未交付模具,属于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也不具有第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

 

第二部分 法硕专业综合课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一

■《6套卷》卷1-1(P9):

1.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债权属于()。

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基本法律关系 D.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B。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债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分别属于普通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6套卷》卷6-49(P91):

49.甲与男友乙恋爱期间,承担了乙的开销20万元费用,后乙提出分手,甲要求乙返还费用。经双方协商,乙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乙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乙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乙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是()。

A.“乙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甲与乙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D.因甲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ABD。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对“是否自愿”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认定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选项A正确。出具借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选项B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意志自由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故C项错误。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分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还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D项正确。

真题对照:

{单2017.4}4.甲影楼为乙拍摄婚纱照,后擅自将乙的婚纱照卖给丙杂志社做封面,乙得知后,与甲和丙交涉未果,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法院与乙的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

B.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C.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D.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A。【考点 】法律关系分类

【解析】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A正确。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平权型法律关系;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BCD选项错误。

 

■《6套卷》卷1-12(P10):

12.不属于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的条件是()。

A.协议免责 B.正当防卫免责 C.人道主义免责 D.时效免责

答案:B。考点:免责事由。

解析: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即行为人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本身就没有法律责任的存在,二者不能混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其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和人道主义免。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6套卷》卷3-8(P41):

8.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向乙偿还债务,乙考虑到甲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决定免除其一半债务。这种情况属于()。

A.协议免责 B.法定免责 C.人道主义免责 D.不诉免责

答案:A。考点:免责事由。

真题对照:

{单2017.7}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甲赶紧打120电话,并随救护车将乙送往医院,乙被诊断为轻伤,经及时救治痊愈出院。甲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等费用。事后,甲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材料,甲被免责的原因是()。——同考点★★

A.有效补救免责 B.立功免责 C.协议免责 D.自助免责

答案:A。【考点 】免责的条件。

【解析】免责的条件:(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5)自助免责。有效补救免责,指对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6套卷》卷1-36(P12):

36.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C。考点:各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解析: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职掌全国案件的审理。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兼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最高长官。明清时期,刑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降格为复核机关。清末司法改革,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重新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真题对照:

{单2017.37}37.根据现有史料考证,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为官名的朝代是()。——同考点★

A.西晋 B.北齐 C.隋朝 D.唐朝

答案:B。【考点 】北齐司法机关。

【解析】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6套卷》卷1-46(P12):

4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关于两者差别,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法的渊源不同  B.法的分类不同

C.法典编纂的不同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答案:ABCD。考点:两大法系的区别。

解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2)法的分类不同;(3)法典编纂的不同;(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6套卷》卷5-10(P71):

10.在下列亚洲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泰国 B.孟加拉 C.马来西亚 D.新加坡

答案:A。考点:大陆法系。

解析: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包括泰国。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孟加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本题中BCD项为英美法系,所以选A项。

真题对照:

{单2017.2}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答案:A。【考点】中华法系。

【解析】中华法系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唐朝时“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达到顶峰。A正确。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B错误。英美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C错误。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D错误。

■《6套卷》卷1-59(P14):——2017年法硕宪法简述题(法学、非法学)

59.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A.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

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

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

答案:ABD。考点:公民的义务。

解析:《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故B项正确。《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故A正确。对于C选项属于对公民行使《宪法》第41条批评建议权的禁止性规定。除此之外,接受教育,计划生育,养老抚幼,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纳税等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本题选ABD。

真题对照:

{简2017.65}65.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同考点★★★★

答题要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4项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真题对照:

{法简2017.32}65.简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同考点★★

答题要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保守国家秘密,③爱护公共财产,④遵守劳动纪律,⑤遵守公共秩序,⑥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4项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套卷》卷1-62(P14):

62.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

A.大理寺 B.提点刑狱司 C.刑部 D.审刑院

答案:ACD。考点: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解析:宋朝沿袭唐制,在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设刑部,负责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设御史台,是宋代中央一级负责法律监督的重要机关;宋太祖至宋神宗变法前,设审刑院,掌管审判大权。提点刑狱司是地方路一级行政机构所设置的掌管司法监察的机关。因此,本题选择ACD。

真题对照:

{法分析2017.38}38.历史背景,宋代

(1)大理寺、审刑院的职能

(2)十恶内容与其刑罚适用特点——十恶的不睦及刑罚适用特点

(3)为什么为赦免死罪的原因

■《6套卷》卷1-41(P12):

41.属于汉朝适用的刑法原则是()。

A.贵族犯罪,享受“八议”特权  B.亲属有罪相为隐

C.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D.轻重相举

答案:B。考点:汉朝的刑法原则。

真题对照:

{单2017.35}35.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依照该解答,秦律判断责任能力的标准是()。

A.智识 B.身高 C.年龄 D.财产

答案:B。【考点】秦律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

■《6套卷》卷2-5(P24):

5.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一规定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A.法律规范 B.法律原则

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法律概念

答案:D。考点:法律的构成要素。

解析: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本题中通过《刑法》第59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定义,属于典型的法律概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题的模糊点在于没收财产的概念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但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则,更不属于法律原则,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真题对照:

{单2017.15}15.我国刑法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关于该法条中包含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B.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C.法律后果和行为模式

D.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答案:B。【考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解析】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

 

■《6套卷》卷2-8(P24):

8.在法的一般分类中,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际法和国内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B。考点:法的分类。

解析: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的人或事生效的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分类依据是法律的地位、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依据是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依据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6套卷》卷4-2(P55):

2.大陆法系国家法的一般分类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根本法与普通法 D.公法与私法

答案:D。考点: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

解析:法律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律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A项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C项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类是法的一般分类,并非区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标准。B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类只存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可知,本题应选D项。

《6套卷》卷6-15(P87):

15.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和衡平法

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A。考点:大陆法系。

解析: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

真题对照:

{多2017.51}51.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同考点★★

A.宪法与物权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B.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C.公务员法与律师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D.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案:ABD。【考点】法律的一般分类。

【解析】公务员法与律师法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C项错误,ABD正确。

 

■《6套卷》卷2-31(P26):

31.对于出生国籍,我国采取()。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结合原则

D.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结合原则

答案:D。考点:国籍的取得。

解析: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6套卷》卷5-25(P72):

25.下列自然人中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是()。

A.甲出生于A国,父母都为定居A国的中国公民;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

B.乙出生于B国,父母都为定居B国的中国公民;B国的国籍取得实行血统主义原则

C.丙出生于中国,父母都为定居中国的无国籍人

D.丁出生于中国,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身份不明

答案:A。考点:国籍。

解析:根据《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但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甲出生时就具有了A国国籍,本题选A项。

《6套卷》卷6-24(P88):

2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A.仍然保留中国国籍 B.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C.具有中国居留权 D.具有外国居留权

答案:B。考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问题。

解析:根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真题对照:

{多2017.56}56.根据我国宪法和国籍法,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述,正确的有()。——同考点★★★★

A.张某出生在中国,其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是法国人,张某具有中国国籍

B.中国公民李某公派德国学习期间生下赵某,赵某具有中国国籍

C.杨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可以加入外国国籍

D.秦某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其可以保留中国国籍

答案:AB。【考点】国籍。

【解析】《国籍法》规定: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AB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D项错误。

 

■《6套卷》卷2-43(P27):

4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确立刑法总则体例的法典是()。

A.《吕刑》 B.《法经》 C.《刑书》 D.《九章律》

答案:B。考点:《法经》。

解析: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名称叫“名例”。它渊源于《法经》的《具法》。《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本题选B项。

真题对照:

{单2017.34}34.《法经》中规定对博戏行为进行处罚的篇目是()。——同考点★★

A.《杂法》 B.《网法》 C.《盗法》 D.《具法》

答案:A。【考点】《法经》。

【解析】《法经》共有六篇:(1)《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2)《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3)《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4)《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5)《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关于轻罪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①淫禁:关于打击重婚、通奸等犯罪;②狡禁:关于打击危害国家政权等犯罪;③城禁:关于打击违规进出城的犯罪;④嬉禁:关于打击赌博等犯罪;⑤徒禁:关于打击“群相居”等犯罪行为;⑥金禁:关于打击官吏受贿等犯罪。(6)《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6套卷》卷2-54(P28):

54.在我国,报请上一级立法机关批准就能生效的立法是()。

A.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 B.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答案:BCD。考点立法制度。

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真题对照:

{单2017.27}27.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答案:C。【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A错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B项错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D项错误。

■《6套卷》卷2-65(P29):

65.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答案要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主要特点有: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真题对照:

{法论2017.37}37.论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同考点★★★★

答题要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三

 

■《6套卷》卷3-17(P42):

17.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所有。

A.国家 B.集体 C.农户 D.村民委员会

答:B。考点:土地权限。

解析:根据《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6套卷》卷3-56(P45):

56.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

A.矿藏 B.水流 C.森林 D.山岭

答案:AB。考点: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本题CD选项不能选,因为存在集体所有的情况。

真题对照:

{多2017.53}53.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有()。——同考点★★★

A.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土地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D.国家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规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答案:AB。【考点】土地制度。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第(3)项是补偿而非赔偿,故AB正确,CD错误。

■《6套卷》卷3-39(P43):

39.“官当”首次规定在()。

A.《曹魏律》 B.《北魏律》 C.《北齐律》 D.《陈律》

答案:B。考点:“官当”入律。

解析:“官当”是指以官品折抵徒罪的制度,该制度是封建特权法获得发展的表现。“官当”首次规定在《北魏律》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只有两部法典规定了“官当”制度,即《北魏律》和《陈律》,因此,排除A项和C项。《陈律》的颁布时间晚于《北魏律》,因此,排除D项。“官当”制度为《开皇律》和《唐律》所继承。

真题对照:

{多2017.60}60.正式规定“官当”制度的律典有()。——同 题★★★★★

A.《九章律》 B.《新律》 C.《北魏律》 D.《陈律》

答案:CD。【考点】官当。

【解析】“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6套卷》卷3-42(P43):

42.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私造的刑书被称为()。

A.吕刑 B.竹刑 C.九刑 D.汤刑

答案:B。考点:邓析的“竹刑”。

解析: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如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等。本题选B项。

真题对照:

{单2017.33}33.春秋时期,私人编修法律的事件是()。——同 题★★★★☆

A.子产“铸刑书于鼎” B.赵鞅“铸刑鼎” C.邓析造“竹刑” D.屈原制“宪令”

答案:C。【考点】《竹刑》。

【解析】《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邓析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却用其所编的《竹刑》。

■《6套卷》卷3-48(P44):

48.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A.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

B.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

C.有些事实在法律上不能确定

D.法的实现要与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相配合

答案:ABCD。考点:法的局限性。

解析: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B项正确。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矛盾。A、C两项正确。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ABCD。

真题对照:

{分析2017.67}67.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该法实施后,各地媒体仍然不断曝光网络外卖乱象。一些网络平台未能严格执行新规,无证餐厅成为外卖网站上热销大户。

针对这些现象,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外卖食品网站和外卖APP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定过于具体并不明智;观点二: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有明确规定,但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做到对每个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检查,该法缺乏可行性;观点三:该规定本身是合理的,目前法律未能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行政监管不到位,如果加大监管力度,该法还是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应出法具有哪些局限性?——同考点★★

(2)三种观点中,你赞同哪一种,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法有时会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法律受制于人的因素,法制定后,需要人去遵守和执行。执法、司法和守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的实施受制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因素,法律规定有时会与客观实际不符,法律主体难以实际遵守法律。

(2)赞同观点一的理由:网络食品外卖是新兴社会现象,发展非常迅猛,法律如果规定得过细,可能会使法律的稳定性与网络食品外卖发展的快速性之间形成较大矛盾,影响法律效果的实现。

赞同观点二的理由: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全面履行其义务,新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缺乏可行性,立法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赞同观点三的理由:徒法不能以自行,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到位,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不充分,法律效果必然不能实现。

 

 

 

■《6套卷》卷3-52(P44):

5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对以下主体负责,这些主体有()。

A.中央人民政府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香港特别行政区 D.全国人大

答案:AC。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可知,本题选AC。

真题对照:

{多2017.57}57.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B.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C.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D.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AB。【考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B项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C项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项错误。第4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没有要求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要求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阅卷给出的答案A项正确值得商榷。

 

■《6套卷》卷3-53(P45):

53.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AB。考点:我国的宪法监督。

解析: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一是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二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因此,AB项是正确的。

《6套卷》卷5-54(P75):

54.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B。考点:宪法监督权。

解析: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选A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没有对宪法的监督权,因此不选C项。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不在司法监督的行列,因此不选D项。

真题对照:

{单2017.30}30.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关于宪法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互抵触,可予以撤销

C.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答案:A。【考点】宪法监督。

【解析】违宪审查的机关(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A项正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互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B项错误。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不能提出审查要求。C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只有权撤销,不能改变,D项错误。

 

 

■《6套卷》卷3-66(P46):

66.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实质及结果。

答案要点:

“礼法之争”是指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指导思想的交锋

清末“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主张废除该条,礼教派主张保留。

(2)关于“留存养亲”。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

(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等。法理派认为处刑过重;礼教派认为应当适用重刑。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法理派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方;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

(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礼法之争”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

“礼法之争”的实质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体现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真题对照:

{多2017.43}43.在清末变法修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了激烈争论,学界称之为“礼法之争”。下列选项中,法理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同考点★★★★

A. 张之洞 B. 劳乃宣 C. 刘坤一 D. 沈家本

答案:D。【考点】礼法之争。

【解析】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争执。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四

■《6套卷》卷4-15(P56):

15.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采用辩证推理方法的是()。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依准用性规则援引或参照了其他规则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答案:C。考点:辩证推理。

解析: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在疑难案件场合,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法院在受理一件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辩证推理。

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案件。上述A、B、D三个选项均属于疑难案件的具体情形。C选项属于法律规则的正常适用。按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处理。

真题对照:

{单2017.8}8.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同考点★

A.辩证推理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想象获得合理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

B.美英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归纳推理,不用演绎推理

C.“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

D.演绎推理的大前提通常是法律事实

答案:C。【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A错误。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归纳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B项表述美英法系国家不用演绎推理错误。演绎推理的特点(基本逻辑):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D项错误。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推理,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C正确。

 

■《6套卷》卷4-27(P57):

27.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制度是保证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的重要措施。下列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B.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D.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须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答案:A。考点:备案问题。

解析:《立法法》第98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真题对照:

{多2017.58}58.甲省乙市是设区的市,乙市政府依法制定公布了《乙市环境保护办法》,下列有关该办法的表述,正确的有()。——同考点★★

A.该办法应当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B.该办法与环境保护部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C.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办法的规定不适当,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销

D.如该办法与省政府规章不一致,应适用省政府规章

答案:ABD。【考点】地方政府规章。

【解析】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A正确。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B正确。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正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决议;C项错误。

真题对照:

{单2017.27}27.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同考点★★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答案:C。【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A错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B项错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D项错误。

 

■《6套卷》卷4-49(P59):

49.在法律推理中,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正确的推理有()。

A.辩证推理 B.演绎推理 C.归纳推理 D.类比推理

答案:BCD。考点:形式推理。

解析: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等,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正确,其主要有:(1)演绎推理;(2)归纳推理;(3)类比推理。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真题对照:

{单2017.8}8.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证推理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想象获得合理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

B.美英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归纳推理,不用演绎推理

C.“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

D.演绎推理的大前提通常是法律事实

答案:C。【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A错误。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归纳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B项表述美英法系国家不用演绎推理错误。演绎推理的特点(基本逻辑):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D项错误。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推理,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C正确。

 

■《6套卷》卷4-50(P59):

50.在下面关于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遵守法律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

B.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

C.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D.两者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

答案:ABD。考点: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

解析: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二者的联系主要有:(1)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遵守法律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3)二者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体现着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具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共同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注意的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C项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真题对照:

{单2017.13}13.下列关于守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B.守法的内容就是全面行使法定权利

C.守法的主体不包括无民事行为的人

D.守法的范围包含宪法、法律及风俗习惯

答案:A。【考点】守法的构成要素与守法的状态。

【解析】守法的状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包括(1)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2)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3)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6套卷》卷4-52(P59):

5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C。考点:宪法的修改。

解析: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知,本题选AC。

《6套卷》卷6-28(P89):

28.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考点:宪法的修改。

解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行过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后三次修宪都是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至今经历过四次部分修改,选项A正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的规定,我国的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选项C错误。《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是实践中形成的修宪方式,并未在宪法中明文规定,选项D错误。

真题对照:

{分析2017.68}68.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2383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以代表提案的方式向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会议主席团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和该“代表修宪议案”合并成一份宪法修改案,交付大会表决。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

请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及法律,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同考点★★★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有哪些?

(2)全国人大表决宪法修改案与法律案,在通过程序上有何区别?

(3)我国修宪实践中,对宪法的部分修改采用过哪些方式?

答题要点:(1)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议宪法修改的2383名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超过五分之一的要求。

(2)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一是全国人大以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条文,二是全国人大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6套卷》P60卷4-56:

56.宪法规范调整(ACD)。

A.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B.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答案 ACD。考点: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解析:由宪法规范调整的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关系就是宪法关系。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宏观性的特点:(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各团体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4)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注意宪法不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真题对照:

{多2017.19}1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押中原题★★★★★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

【答案】B

【解析】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A、C、D项属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B项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民法调整,不由宪法调整,本题选B项。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五

■《6套卷》卷5-11(P71):

11.关于法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继承性是指本质相同的法之间的相互继承,而不包括本质不同的法之间的相互继承

B.法的继承性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旧法律之间的既否定又肯定的借鉴吸收

C.法的继承性是指本质不同的法之间的相互继承,而不包括本质相同的法之间的相互继承

D.不同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和不同国家的法之间的继承与法的阶级性是矛盾的

答案:B。考点:法律继承。

解析: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继承的概念,因此选B项。

真题对照:

{单2017.3}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同 考点★★★★

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

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

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

答案:B。

【解析】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CD错误。A项错误显然。

 

 

■《6套卷》卷5-27(P72):

27.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由()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A.选民小组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C。考点:选举制度。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真题对照:

{多2017.55}55.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有()。——同考点★★

A.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B.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

C.县人民法院院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D.乡人大主席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ABC。【考点】地方人大会议制度。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的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大会议。ABC项正确,D错误。

 

 

■《6套卷》卷5-63(P75):

63.关于《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和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中华民国民法》采取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共5编

B.《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

C.《中华民国民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

D.《中华民国民法》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答案:ABCD。考点:《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和特点。

解析:《中华民国民法》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该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四个方面:

(1)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近代以来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

(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维护夫妻间不平等;维护封建家长制。

真题对照:

{单2017.44}44.中国近代以来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是()。——同考点★★

A.《钦定大清商律》 B.《大清民律草案》 C.《民律第二次草案》 D.《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D。【考点】《中华民国民法》。

【解析】《中华民国民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近代以来首次确认无过错责任。这种做法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最新立法原则的表现。

 

■《6套卷》卷5-64(P76):

6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

真题对照:

{法论2017.35}35.论述法治中的权利保障原则。——同考点,押题里原题

2017年法律硕士全真预测试卷六

■《6套卷》卷6-1(P86):

1.在法律推理中,属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的是()。

A.三段论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 D.辩证推理

答案A。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等。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

真题对照:

{单2017.8}8.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同考点★

A.辩证推理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想象获得合理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

B.美英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归纳推理,不用演绎推理

C.“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

D.演绎推理的大前提通常是法律事实

答案:C。【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A错误。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归纳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B项表述美英法系国家不用演绎推理错误。演绎推理的特点(基本逻辑):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D项错误。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推理,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C正确。

 

■《6套卷》卷6-6(P87):

6.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答案:D。考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真题对照:

{单2017.11}11.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同考点★★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B.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求将道德统一到法律中来

C.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是指一切法律活动都应当交给全体公民来完成

D.从中国实际出发原则就是要拒绝移植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经验

答案:A。【考点】依法治国。

【解析】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套卷》卷6-7(P87):

7.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D。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选项D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真题对照:

{多2017.49}49.某法院在当地一所大学对被指控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被告人依法进行审判,并做出有罪判决,很多学生参与旁听。在此,法律发挥的规范作用有()。——同考点★★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BCD。【考点】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根据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题干中没有体现。评价作用是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题目中有罪判决属于专门评价,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的评价作用,也体现了对罪犯的强制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如对参与旁听学生的影响。故选BCD。

 

■《6套卷》卷6-10(P87):

10.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答案:A。考点:法与人权。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但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其必须被法律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选项C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对法的作用之一体现在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选项D说法正确。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真题对照:

{多2017.47}47.下列关于人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同考点★★★

A.只存在个体人权,不存在集体人权

B.人权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D.人权具有超时代性,所以人权价值属于本源性价值

答案:ABD。【考点】人权。

【解析】按权利主体为标准,人可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A项表述错误。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人权的一部分,B项表述错误。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C项表述正确。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认识和理解的加强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出现,D项表述错误。

 

 

■《6套卷》卷6-22(P88):

22.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B.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三至七人组成

答案:C。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A项错误。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B项错误。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C项正确。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D项错误。

《6套卷》卷6-23(P88):

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

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答案:A。考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解析:选项A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选项B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这里没有报请批准的规定。选项C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据此可知,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而不是批准。选项D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真题对照:

{单2017.28}28.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同题干★★★★

A.乡镇政府可直接设立村民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

B.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外嫁女,可以参加本村的村委会选举

C.村民委员会可以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D.乡镇政府领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B。【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A项目错误。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C项目错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D项错误。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C项正确。

 

■《6套卷》卷6-34(P89):

34.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A.坐赃 B.受财不枉法 C.受所监临财物 D.受财枉法

答案:A。

真题对照:

{单2017.38}38.根据《唐律·杂律》的规定,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押中原题★★★★★

A.坐赃 B.受财枉法 C.受财不枉法 D.受所监临财物

答案:A。【考点】六赃。

【解析】“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别为:(1)受财枉法:是指有关官员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枉法裁断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即有关官员虽然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但并没有枉法裁断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3)受所监临财物:指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部吏民财物的行为。(4)强盗: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公然劫夺官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指以秘密的手段偷盗窃取官私财物的行为。(6)坐赃罪:指主管官员(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行为。

 

 

 

■《6套卷》卷6-35(P90):

3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总统制 B.责任内阁制 C.立宪制 D.帝制

答案:A。

真题对照:

{简2017.66}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及其历史意义。——简述题考点

{法简2017.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及其历史意义。

答题要点:(1)性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历史意义: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总统共和政体,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6套卷》卷6-67(P93):

67.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分析这段话的主要含义,提出理论观点。

答案要点:本段话反映了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1)本段话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表明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法是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什么性质的法律。

(2)表明法由经济关系决定,表明法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法不能违背客观规律。

(3)表明法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人们主观对客观的反映,这两点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4)经济关系决定法,但经济关系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任何法律还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人们的政治观点、道德观点、民族特点等都会对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真题对照:

{多2017.50}50.对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下列认识正确的有 ()。

A.在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没有什么影响

B.古罗马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古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

C.法律可以为经发展提供保障,但有时也会阻碍经济发展

D.当代中国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在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等方面

答案:BCD。【考点】法与经济的关系。

【解析】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该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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