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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科教园法硕考前主观题预测资料》与真题对照(非法学)

[日期:2015-02-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5年《科教园法硕考前主观题预测资料》与真题对照

非法学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还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科教园预测对照:2015年《昶霖预测》重点摘要——基础课部分P1P64简述缓刑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押中原题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P149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押中考点。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

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于刑法中的结果犯来说,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是行为人的行为引发了危害结果,也就不能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没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负刑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行为犯来说,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也构成相应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1《考点解析》P13论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4辨析题补充,2.有因果关系就要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押中原题。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7.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条款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本条款中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当存在法条竞合情形时的处理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的后果触犯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的,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P170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慨念特征及行为表现——押中原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

59.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将儿童控制,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甲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过失造成儿童死亡,属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情形。同时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乙不满16周岁,不对拐卖儿童罪负刑事责任,但乙明知其不看管被囚禁在城郊废弃库房3岁儿童的行为会导致儿童的死亡,而放任儿童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所以在拐卖儿童罪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杀人罪上,甲对儿童的死亡是过失,而乙是间接故意,根据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P120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2《考点解析》§16重点罪名:拐卖儿童罪▲——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3法条分析题《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1刑法P4案例分析题考点《刑法》第24条:2拐卖妇女、儿童罪;3非法拘禁罪——押中考点。

 

 

非法学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

5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参考答案】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考查知识点】专利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2P298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押中知识点。

 

5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该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该种代理的法律效力与自己代理相同,为效力待定,如被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效,否则无效。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查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14.“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运用代理制度对其加以辨析。——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3(高端)P16章:重点章。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互为干扰项——押中考点。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

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2)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为原则,原则上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能发生变动效力。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但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并不以登记为要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不登记并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等;

二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变动的物权,自有关判决、裁决、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或者事实行为发生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需登记。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3简述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押中知识点。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8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问:

(1)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问?

【参考答案】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本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本条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

科教园预测对照:《》P“”——押中原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

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2年4月28日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属于变更债务内容,未经丙的同意,丙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1P1◆§14担保物权:案例分析考点。——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_2民法_2P51、合同法及民事法律行为题目■■(结合担保物权):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效力、合同担保、合同保全。——押中考点。

 

 

非法学法理学部分

 

64.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

【 参考答案】

考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司法权的专属性,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职权行使的合法性,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并非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其要受到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377联系实际,简述或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结合冤案,材料分析】预防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出论述题。——押中原题。

 

四、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2013年7月,我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诉请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民事案件。该院判决:被告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到父母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法定节假日均须履行探望义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对此,有人认为,该判决保护了老年人权益,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有人则认为,不应当将道德法律化,探望父母虽符合伦理道德,但不应成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看待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

(2)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 参考答案】

考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案:一:(1)道德与法律存在密切的联系,某些法律往往就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存在者大量的将道德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先例。(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将某些道德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有助于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本案对“常回家看看”这一传统伦理道德进行立法性规定,不仅有助于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弘扬关爱老人这一传统美德。(3)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可以被法律化。有些道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上升为法律,反而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只有两者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和谐秩序。

二:(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3法理P1P411简述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P412法与道德的冲突:分析题。——押中原题。

 

 

非法学 宪法学部分

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 参考答案】

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宪法》第36条予以规定:

(1)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自由在我国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在统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2)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说宗教信仰问题是我国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和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信仰或不信仰。

(3)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组织、传教、进行宗教研究等。宗教信仰自由必然内心信仰的自由与外在实践的自由这两个方面,前者法律无法调整,但后者必须受到规制,即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等。

(4)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特色,是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基于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不允许外国借宗教干涉我国内政。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P1P46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宪法36条(背)——押中原题。

 

68.2013年3月,某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章。该《办法》规定:“凡上一年度本市前100名纳税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其子女参加高中入学考试,总成绩可加20分。”该《办法》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过程中引起争议。《办法》起草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主创造更好的条件。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办法》侵犯了公民的何种宪法权利?

(2)根据我国立法法,若该《办法》得以通过,应当报哪些国家机关备案?

(3)接受备案的机关如果认为该《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作出何种审查意见?

68.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法规的备案与审查

答案(1)依据宪法规定,该《办法》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给予特定公民以不正当又无法律依据的特权或优势,故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而由于这一不平等的现象发生在教育领域,直接减少了其他公民入学的机会,所以还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2)该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若该《办法》得到通过,首先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其次应当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最后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若被认为与上位法抵触,首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其次,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最后,与制定该规章的地方政府同级的人大的常委会,有权撤销。

科教园预测对照:■科教园法硕2015年考前资料4宪法P1P461平等权▲▲【事例分析;法学论述】。P461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分析题】——押中原题。

 

法制史为课堂讲义,本文不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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