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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案例分析考点:
1.法硕非法学:{案2018.57}案例分析考点(1)分则罪名: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绑架罪的认定。(2)总则:累犯(一般累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情节、数罪并罚。——准确预测考题。
2. 法硕法学:{法案2018.37}案例分析考点:(1)分则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2)总则考点:共犯、主犯、从犯、自首、坦白、重大立功、结果加重犯。——准确预测考题。
二、2018年案例分析押题分析:
1.《2018年案例分析重点范围》:分则给出4个类题型重点罪名,预测在前三个中出题,非法学案例分析出自第1个类预测的重点罪名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绑架罪,法学案例出自第2类预测的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案例分析试题总则非法学考点:累犯(一般累犯)、数罪并罚,法学考点:共犯、主犯、从犯、自首、坦白、重大立功、结果加重犯,均在《2018年案例分析必备总则考点》中要求重点背诵的内容。
2.《2018年刑法学(按章节)主观题考前点题》:非法学案例分析考察点: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累犯(一般累犯)、数罪并罚,法学案例分析考察点:贪污罪、挪用公款、共犯、主犯、从犯、自首、坦白、重大立功、结果加重犯,均预测为重点复习考点。
三、历年案例分析押题:
《昶霖押题》刑法学案例分析部分,每年给出4类题型及重点罪名及总则考点,连续17年准确地预测案例分析考点,上课配套资料中基本上都有近似题,3年押中原题,其中一道与原题完全相同。
四、《2018年案例分析重点范围》原文:
案例分析重点前三类:
1.绑架伤害类▲▲:——准确预测2018年非法学案例分析考点: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绑架罪的认定。
抢劫罪▲▲9;绑架罪▲▲3;故意杀人罪*3;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2。
2.贪污盗窃类▲:——准确预测2018年法学案例分析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2、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6;贪污罪*5;受贿罪*3、行贿罪*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例分析必备总则考点:——准确预测非法学、法学案例分析总则考点:累犯、数罪并罚、共犯、主犯、从犯、自首、坦白、重大立功、结果加重犯。
(1)量刑情节:自首▲▲10、立功▲▲5、累犯▲2;缓刑1、假释1、坦白。
(2)共犯:是否构成共犯(局部共同说)▲▲11;局部过限▲2,从犯、主犯、胁从犯、教唆犯。
(4)罪数形态:是否数罪并罚▲,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背诵处罚原则: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重大立功:可以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
(10)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2018年刑法学(按章节)主观题考前点题》原文:
◆§17■主观题重点章:案例▲、简述、法条分析。
2.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简述、法条分析。
主观题重点罪名: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8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含转化的抢劫):案例分析▲、法条分析、简述。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界限。
◆§20贪污贿赂罪▲:简述,法条分析
2.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法条分析、简述。
六、2018年刑法学案例分析考题:
1.非法学第57题:
{案2018.57}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57答题要点:(1)甲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甲和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乙威逼李某向家里打电话送来3万元,超过赌债的1万元,构成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再次犯罪,且再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成立一般累犯。甲殴打致李某轻伤,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此外,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2.非法学第37题:
{法案2018.37}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37.答题要点:
(1)甲成立贪污罪。甲是国有银行国际部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银行业务的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公款,数额巨大,给他人使用,开始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其后制作虚假信用证材料,企图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主观方面发生变化,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乙成立贪污罪(共犯)。乙明知甲挪用公款的不予归还行为,还协助甲掩盖事实。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2)甲是主犯、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坦白。甲是贪污罪的主犯,贪污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甲到案后交代全案,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乙成立从犯、自首与重大立功。乙在犯罪时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询问乙,乙主动承认上述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重大立功,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