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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27]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字体: ]

合同违约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实践中合同双方可能会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但可能相关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得到全部的支持;也有可能双方根本未约定合同的违约条款,出现一方违约或者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分不清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

  1、增加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约定了定金条款的。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违约金,又没有约定定金的,可以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29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该条款规定的是因一方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解释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解释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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