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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年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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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变动详解与对照(下)

[日期:2015-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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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变动详解与对照(下)

科教园法硕资料部 2015年9月30日

《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变化不大,考生可以根据本文档对《2015年法律硕士考试分析》补充修订。2016年考试分析未能将刑九内容收录,请考生关注刑九对教材的变动讲解:

第三部分 法理学

【修改9】第12章第四节。

1.P255节名修改为:“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考点解析》P426

2.P256第1自然段:“进入21世纪……重要的支撑”后增加一句话:“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增加2个自然段:

【正文】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进一步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2014年10月20—23日,载入中国法治史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建党90多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决定》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与七大根本任务,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有180多项,其核心是“良法善治”。

最后一段第5行将“当然,我国的……一劳永逸。”修改为“当然,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与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

【16图例】P256。《考点解析》P427作相应补充,注意选择题。

 

【修改10】P257-258标题“四、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修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内容作相应修改。新增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考点解析》P428相应补充。

【16正文】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分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当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发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驶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包括:第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第三,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第四,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第五,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玩呗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当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题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即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到的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处罚。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净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分析】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一,有其形式标准与内容。

第一,要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此必须做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要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  决策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人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与组织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方面,主要应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云治国全过程。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保障的高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必须做到:第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第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要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杈和审判权。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总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时期法治方针指引下,才能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6年图例】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修改11】老分析269,新分析P270,“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P269第1自然段第四行,增加“1998年的《人权法案》”;

【16正文】1.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人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途径实现的。英国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在各个不同时期同封建贵族斗争、妥协的产物。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专》,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98年的《人权法案》。在英国的宪政史上,正是通过这些宪法性法律来逐步限制王权,争取和确认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和地位,使民主宪政制度最终在英国得以确立。

P269第5自然段结尾增加:“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力。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16正文】3.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1789年7月14日巴黎的革命者攻破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起义取得了胜利,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国家政权也随之从封建王室转移到资产阶级控制的制宪会议手中。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制定的纲领性文件。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力。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16图例】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P269-P270图片

【修改12】老分析273,新分析P274

1.老分析P273“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标题下,增加一句话“人权是人之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修改为:

【分析】人权是人之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封建等级和王权等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这样的政治宣言就被写在了宪法之中。 【16图例】P274图片:

2. 老分析P273“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标题下第2自然段,增加了“确立了……指引。”16图例(P274):

3.老分析P274,新分析P275“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标题下第一自然段,增加了一句话,修改为:“【分析】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16图例】:

【修改13】老分析275最后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

【16正文】三、宪法规范的类型

【分析】 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现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修改14】老分析277“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分类”重新做了编排删减:

【16分析正文】■宪法解释的概念。【分析】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依据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作出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有解释权之外的机关或个人对宪法的解释。它反映了这些组织或个人对宪法的理解,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

■宪法解释的方法。【分析】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16图例】P278

【修改15】老分析P277“中国宪法的解释”第一行总加一句话及增加,第二行增加“1978年《宪法》”。

修改为:“【分析】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都没有对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作出规定。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1978年《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规范化。

【修改16】老分析278“中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删除第二自然段“第二,审定。……并不存在。”,将第三改为第二。

 

【修改17】老分析P279-P280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做了修订。

【2016正文】P281-282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分析】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利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第10l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并制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据此,违宪审查的对象从《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扩大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而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了主动审查的程序,主动审查的程序已经被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所吸收。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说明: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按照《立法法》第90条规定”修改为“按照《立法法》第99条规定”。“《立法法》第91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修改为“《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新增了红字内容。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而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了主动审查的程序。”修改为“主动审查的程序已经被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所吸收。

 

【修改18】2016年《考试分析》P290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288

说明: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新增“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16文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是对代表的一种很有效的监督措施,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能保证代表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愿。我国《选举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16图例】P290

【修改19】2016年《考试分析》P293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291

说明: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宪法》第30条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除普通行政地方外,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各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6图例 】P293:

 

【修改20】2016年《考试分析》P304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2

说明: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16图例】P304:

 

【修改21】2016年《考试分析》P304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2-P303

说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妄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有时也称作受益权。它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具有如下的特点:它是公民的积极权力,国家负有保障权利实现的衣物。它是保障公民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手段,体现社会正义原则。其内容、范围及其实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加以详细规定是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都将这种权利规定于本国宪法之中。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6图例】P304

 

【修改22】2016年《考试分析》P305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3

说明:社会保障权,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复合概念,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为了维护人的有尊严的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权利。狭义的社会保障权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重点在于社会救助、国家对年老体弱者的物质帮助等权利;广义的社会保障权认为,社会保障权属于一般性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享有,权能领域范围比较广,涉及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住旁等基本生活领域。

【16图例】P305:

【修改23】2016年《考试分析》P305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4

说明:财产权,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2004年的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要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才能满足合宪性的要求。有的时候,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实质性的减损,被称为管制性征收。【16图例】2016年法律硕士考试分析P305:

【修改24】2016年《考试分析》P306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4

说明:监督权第二自然段内容修改。

【16文本】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监督的行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6图例】2016年《考试分析》P306:

【修改25】2016年《考试分析》P309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07

说明:国家机构的体系,新增红字内容。

【16文本】各个国家机关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16图例】2016年《考试分析》P309:

【修改26】2016年《考试分析》P314对照2015年《考试分析》P312-P313

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新增红字内容。第7条“(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修改为“(7)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

【16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特殊身份保障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代表的正常履职。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7)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

【16图例】2016年《考试分析》P314: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修改27】2016《考试分析》P327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25

说明: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删除15年教材中“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

【16图例】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P327图片

 

【修改28】2016年《考试分析》P333-P334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31-P332

说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增加“有人认为”。

【16文本】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剧烈转型期,新兴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权益,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上大夫叔向特意写信给子产反对郑国“铸刑书”,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指责子产违背先王传统,放弃礼制,将使郑亡国。有人认为,鲁国的孔子对晋国“铸刑鼎”也持激烈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其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修改29】2016年《考试分析》P334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32

说明:立法指导思想,删除15年教材中“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逐步登上政治舞台的时代。”将“从而否定了“行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修改为“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16图例】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PP334图片

 

【修改30】2016年《考试分析》P337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35

说明:第五,耻辱刑,新增红色内容。

【16文本】第五,耻辱刑。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即亏其体,又辱其人。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16图例】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PP337图片

 

【修改31】2016年《考试分析》P338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36

说明: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新增红色内容。

【16文本】经过休养生息,汉武帝时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为了实现大一统的治世理想,汉武帝决心改消极姑息的“无为而治”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说而建构完成,实现了儒家的合流。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其中尤其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他以“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思想是对以往法制经验的总结,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和发展,从而确立了传统中国社会官方正统的法律思想。【16图例】P338:

【修改32】2016年《考试分析》P384对比2015年《考试分析》P382

说明: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删除最后一句话:“这样,在民主精神和法制意识总体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在认定和取舍事实的问题上,就可能根据某种官僚利益集团的现实需要随意地主观擅断。

【16图例】2016年法硕考试分析PP384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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