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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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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非法学、法学相同的题目标题前带有“*”。【n】法学题号。

■第一部分  选择题与简答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答案】C

【考点】法的本质学说

【解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A项错误。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合法律调整,B项错误。题干所述,法律的内容是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这些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即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正确。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D错误。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答案】A

【考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解析】客观原则是指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A项表述错误,故选A项,BCD项表述正确,故排除。

3.【答案】B

【考点】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

【解析】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包括:(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一般法,属于同一位阶,《民法总则》是新法,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故B正确。

4.【答案】B

【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价值、法律文化

【解析】该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错误。该办法要求群众办婚嫁酒席须申报,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B项正确。婚礼酒席是自古以来的传统,属于公序良俗的一部分,该办法有关“复婚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故C项错误。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界定,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D项错误。

5.【答案】C

【考点】法律规则的种类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属于义务性规则而非授权性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而非委任性规则或准用性规则,属于调整性规则而非构成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而非任意性规则,据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故选C项。重要制度的分类是选择题的重要命题点,学习中结合概念加以区分。

*6【1】.【答案】B

【考点】法律职业的特征

【解析】法律职业的特征包括技能特征、伦理特征、自治特征、准入特征。其中准入特征是指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集中体现了准入特征,即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项正确。

*7【2】.【答案】D

【考点】法律全球化

【解析】必须承认(摘自考点解析):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然只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的名义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据此ABC项错误。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显然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D项正确。

*8【3】.【答案】B

【考点】司法与守法

【解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司法裁判活动,而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手段,A项错误。公布失信人名单,以督促失信人及时履行义务,有利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B项正确。C项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合理限制,根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使受到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故没有侵犯其隐私权,C项错误。失信人配合执行是守法行为的一种,不论其出于何因,D项错误。

*9【4】.【答案】B

【考点】执法的原则

【解析】A项是地方保护主义,属于权力滥用,排除A项。C项符合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不涉及到比例原则,排除C项。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其内涵分为3个方面:(1)妥当性;(2)必要性;(3)比例性。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具有妥当性、必要性、比例性,符合比例原则,B项正确。D项措施缺乏必要性,不符合比例原则,故D项错误。

*10【5】.【答案】A

【考点】法的渊源

【解析】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判例汇编,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除香港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的渊源,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遍效力,不具有法的性质,不属于立法活动,排除BCD项。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故只有A项正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性质上属于最高法的非正式解释。

*11【6】.【答案】A

【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其特点: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该判决中,法院以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法律大前提,以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了判决结论,属于演绎推理,故A项正确。

*12【7】.【答案】C

【考点】科技与司法

【解析】互联网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会提高影响司法效率,A项错误。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并不体现司法公正,B项错误。司法具有被动性而非能动性,D项错误。C项表述正确,故选C项。

*13【8】.【答案】D

【考点】宪法的分类

【解析】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由宪法学家蒲莱士最早提出,A项错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B项错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C项错误。只有D项表述正确,故选D项。

*14【9】.【答案】D

【考点】我国的所有制形式

【解析】根据《宪法》第7条、第11条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A错误。根据《宪法》第6条,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说法于法无据,故B项错误、D项正确。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C项错误。

*15【10】.【答案】D

【考点】宪法修改

【解析】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AC项错误。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要严格,并不相同,B项错误。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D正确。

*16【11】.【答案】A

【考点】地方立法权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只有A项正确。

*17【12】.【答案】B

【考点】国家性质

【解析】根据《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故选B项。

*18【13】.【答案】C

【考点】直接选举

【解析】《选举法》第8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A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故C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44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D项错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B项错误。

*19【14】.【答案】A

【考点】财产权

【解析】《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A正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BD项错误。财产权规定在总纲中,而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部分,故C项错误。

*20【15】.【答案】B

【考点】监察委员会

【解析】根据宪法及监察法ACD表述正确。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领导关系而非监督关系,故B项错误。

21.【答案】D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我国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明确该条的具体含义可以做出司法解释,并非应当,故B项错误。《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D项正确,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不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C项错误,。

22.【答案】D

【考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解析】行政长官任职资格要求年满40周岁,故A项错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故B项错误。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其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3.【答案】A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

【解析】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A项正确。中国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政治、经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延续。B项错误。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与复合制两大类型。C项错误。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D项错误。

24.【答案】D

【考点】基本法律

【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B项错误。根据法律保留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范,故C项错误。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属于基本法律,D项正确。

25.【答案】C

【考点】经济制度

【解析】《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绝对归国家所有的为矿藏和水流,城市的土地。故选C。往年多次考察。故C项正确。

26.【答案】A

【考点】社会保障权

【解析】社会保障权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方面的内容,故A项正确。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故B项错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权力实现的义务,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故CD项错误。

27.【答案】D

【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错误。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故BC项错误。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故D项正确。

*28【16】.【答案】A

【考点】商朝法律制度

【解析】《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乱政包括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A项正确。BCD属于“疑众”,故错误。

*29【17】.【答案】C

【考点】唐朝保辜制度

【解析】为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唐律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据此,C正确,B错误。斗殴非罪名,区别于斗杀,排除A项。强盗罪属于“六脏”罪名,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排除D项。

*30【18】.【答案】D

【考点】宋朝务限法

【解析】《宋刑统》有“婚田入务”专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日称“务开”,方可受理上述案件,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但若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据此,D项正确。

*31【19】.【答案】B

【考点】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解析】北洋政府1914年1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本案周树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

*32【20】.【答案】D

【考点】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

【解析】抗战时期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财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列举离婚条件及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33.【答案】C

【考点】春秋法律制度

【解析】《竹刑》属于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法”。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是楚国文王和庄王颁行;前者禁止隐匿亡人之法,后者是关于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据此,ABD项错误。《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内容是关于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C项正确。

34.【答案】D

【考点】《北齐律》

【解析】《北齐律》的特点为:(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确立“重罪十条”;(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据此ABC表述正确,D表述错误,故线D项。

35.【答案】C

【考点】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解析】《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法制指导思想。故C项正确。

36.【答案】B

【考点】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解析】唐律规定:“诸共犯,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唐律规定徒刑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律文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上下推算。甲、乙共谋盗窃,甲为“造意者”,属首犯,乙为从犯,甲应处徒二年,对乙应减一等处罚,即徒一年半,故B项正确。

37.【答案】A

【考点】唐律的影响

【解析】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故A项正确。本题考点同2010年多选,{多2010.60}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ABD)。A.朝鲜;B.越南;C.印度;D.日本。

38.【答案】A

【考点】明朝刑事立法

【解析】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类似近代“属地法主义”的原则。故A项正确。

39.【答案】D

【考点】《大清会典》

【解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据此,D项正确。

40.【答案】B

【考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解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同时,又仿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权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权。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负责该权利行使。故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41【21】.【答案】ABCD

【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此,选ABCD项。

*42【22】.【答案】ABCD

【考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解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2)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合法律调整;(3)法律自身特点的局限性,法具有稳定性等特征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相矛盾。(4)法的作用的发挥受到执法主体、配套措施及社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5)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故ABCD项正确。

*43【23】.【答案】BCD

【考点】法治的基本原则

【解析】现代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2)权利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权利保障原则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故BD项正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体现了权力受制约理念,故C项正确。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该论断没有体现程序正义理念,排除A项。

*44【24】.【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本题该区法院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据此CD项错误。比较法解释方法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显然A项错误。文义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本题根据新法说明,对旧法的解释不属于文义解释,B项错误。故选ABCD项。

*45【25】.【答案】ABC

【考点】文化教育权

【解析】《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B项正确。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A项正确。国家负有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是履行政府职责的表现,没有侵犯家长的监护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依据宪法基本常识可以认定D项表述不正确,在《义务教育法》虽有具体规定,但大多数同学没有读此法,如根据本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断定C正确,D错误,也能推出A正确,对A项第11条也有明确规定。

*46【26】.【答案】ABD

【考点】代表资格的终止

【解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49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故ABD项正确。C项属于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情况,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代表资格的终止的情况,应排除。

*47【27】.【答案】ABCD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故ABCD项正确。

*48【28】.【答案】AB

【考点】中央司法机关

【解析】秦朝廷成为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故A项正确。汉朝承袭秦制,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廷尉是汉代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郡县不能决断的疑狱,同时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故B项正确。唐朝、宋朝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大理寺。CD项错误。因此,选AB项。

*49【29】.【答案】ACD

【考点】清朝司法制度

【解析】幕友是由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大多是科举出身的士子,不熟悉复杂多变的律例,只能聘请一些有政治法律知识的读书人为顾问,幕友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据此,B项错误,ACD项正确。

*50【30】.【答案】ABCD

【考点】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解析】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故A项正确。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故B项正确。吸收西方最新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尤其是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故C项正确。为适应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故D项正确。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

*51【31】.【答案】(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解析:同{法简2011.3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52【32】.【答案】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1)批评、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检举、控告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点评】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分析题等主观题的命题重点之一,历年考察宪法上的规定的答案就是法条的规定。

*53【33】.【答案】“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就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与动机是合理的;但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往往不暗晓儒术,消极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增加司法判决任意性、随意性,影响法律权威性,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第二部分  非法学专用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

54.【答案】(1)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孙某乘坐高铁,与铁路公司形成运输合同中客运合同关系;孙某霸占他人座位,对被霸座乘客构成侵权关系;客运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铁路公安机关给予孙某治安罚款,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该事件主要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同时反映了两个自由价值的冲突。孙某有乘车自由,但其霸占他人座位,不按规定座位乘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列车正常运行秩序,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主要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反映了两个自由价值的冲突,所以法律在保护自由的同时,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取消自由。

【点评】本题考点是法的主要价值,是分析题命题的重要考点。题目热点事件出题,要求考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现象,本题涉及考点历年试题均有涉及,相对不难。

55.【答案】(1)该条例是由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该市所在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根据《立法法》第99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张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56.【答案】(1)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考虑到年老、残疾行动不便者,自诉能力有限,允许其亲属中了解情况者代理诉讼。在实际诉讼中,元朝的诉讼代理只适用于两种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2)禁止妇人为男子代理诉讼。例外情形:寡居的妇人,虽家中有子男,但因有受妨碍事由无法参加诉讼,且该争议必须诉讼解决的,不在禁止之列,即妇人可以为男子代理诉讼。

(3)元朝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维护了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以及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两类特殊人群的诉讼权利,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即体现了矜老恤幼的原则,照顾弱势群体,但也体现出了等级制度的不平等。

【点评】本题考点元朝诉讼审判制度中的诉讼代理,教材《考点解析》中有原文。第三问需要考生自己总结。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

57.【答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提高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中心任务。科学立法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要体现民意;要切合实际;要完善程序;要符合科学。

(2)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严格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3)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社会不稳、法治不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全民守法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5)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法治的高度政治性、专业性和专门性以及技术性,要求必须重视法治专门人才的建设,发挥法治人才的作用。

58.【答案】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与其他权利比较,人权具有如下特点:(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3)人权是综合性、开放性的权利;(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进入20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人权按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就个体人权来讲,包括两类:(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类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并确保其有效参与国家公共事务。(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类权利与前一类权利相对应,旨在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的保障。

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表现在:

(1)我国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的前面,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人权”入宪是自然权利实证化的过程,为保护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平等权;(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6)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7)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

【点评】本题属于综合题,一般将法理与宪法或法制史结合出题,综合性较强。

■第三部分  法学专用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

34.【参考答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中的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其基本观点有:

(1)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即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2)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反对自然法的“恶法非法”理论,主张恶法亦法,认为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仍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3)法律体系是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试图将法律正义等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捍卫了法律权威性,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把法理解成主权者的命令没有揭示法的阶级性本质。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无论法律的善恶,都要遵守与执行,其观点完全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3)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试图将法律正义等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判决。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所体现的意志同时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点评】本题考点为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观点,题干中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属于分析法学派早期代表人物之一,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教材中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题干给出了3个基本观点,结合法理学相关理论作出评价。

35.【参考答案】(1)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容:

①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2)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点评】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条阐述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第2条与第3条阐述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容。法律硕士法学的同学在最后的复习时,应阅读人大及两高最新出台文件,很容易结合出题。

36.【参考答案】(1)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最高法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认为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李某符合李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资格。

(3)《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点评】本题与非法学第55题宪法分析题考点都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考点近似。非法学的考查的是地方法规的违宪审查,教材上有解析,但法学考查的是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教材上无解析。依据的法规不仅相同,但规定类似,小有区别,考生若对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答题时可以借鉴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考生答题时并不要求写出法规与条款的名称。法学的考生学习时要适当阅读《必备法条》扩充学习的内容。

37.【答案】根据《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是: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38.【参考答案】

(1)比附,是指司法官员在处理法律该记载不尽情理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可比照相近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是:律令该载不尽事理或断罪而无正条者,即法律该记载不尽情理或法律无明文规定。

(2)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即按照比附拟定罪名后,上呈转达刑部,经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裁决。

(3)“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即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如果轻易决断,导致定罪有出入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4)明朝确立的“比附”立法,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其破坏国家法制。在成文法没有规定时,起到补充作用,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在律令该载不尽事理时,起到增加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点评】考点是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教材中有原文,对教材中有原文的重要制度,首先要了解古文的含义,看懂了古文试分析问题的前提,很多时候答案就在材料中。中国古代朝代之间的法律及制度都具有传承性,应联系起来复习,了解制度的由来、价值与背景,答题时才能做到得心应手。第4问,比附与唐律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回答时可以参照唐朝“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立法的意义,往年考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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